001008009005001/2021-187550
舟政办发〔2021〕11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1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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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险情。
1.4 工作原则
立足预防,严密防范。坚持把强化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测雨情、水情、险情和灾情,及时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抢险救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和复建工作。
规范程序,提高效能。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上级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救助,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能。
2 险情分级
本预案水利工程险情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潮汛和地质灾害等因素造成水库、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出现的垮坝、决口、失稳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的紧急状态。水利工程险情分为一般险情、较大险情、重大险情和特别重大险情四类。
2.1 一般险情
(1)山塘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
(2)四级以下海塘发生可能导致堤塘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
(3)小型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紧急状态;
2.2 较大险情
(1)小(2)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
(2)四级海塘发生可能导致堤塘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
(3)中型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紧急状态;
(4)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紧急状态。
2.3 重大险情
(1)小(1)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升级到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2)三级海塘发生可能导致堤塘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升级到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2.4 特别重大险情
(1)中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紧急状态;
(2)二级以上海塘发生可能导致堤塘坍塌、决口的紧急状态。
2.5 特殊情况说明
水利工程险情发生的地理位置或影响范围,涉及跨行政区域,应当升级险情处置等级。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应对工作。
3.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电力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险情,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信息。
(5)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应急抢修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水利工程险情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保障道路畅通;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水利工程险情的调查处理。
(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做好因工程险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协助统计报送因水利工程险情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
(5)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6)市人社局:负责险情发生后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参与水利工程险情的调查处理。
(7)市资源规划局:负责险情影响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险情影响区域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9)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配合做好危险货物的转移;参与制定道路现场抢修方案。
(10)市水利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组织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参与水利工程险情的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局: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配重点物资。
(12)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治及伤员转送、救治工作,并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做好影响区域的疾病控制、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13)市应急局:负责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水利工程险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群众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等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处置。
(15)市医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16)市城管局:负责保障险情发生后市区内水闸、排涝泵站的安全运行。
(17)市气象局:负责险情影响区域内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短期短时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信息。
(18)市消防支队:在相关专家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险情影响区域的清洗和消毒;参与制定抢险方案、搜救受害人员;参与水利工程险情的调查处理。
(19)市电力局:负责险情影响区域的电力保障工作。
(20)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险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事故调查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险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和整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传达和执行市指挥部有关指令;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险情影响区域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险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
(3)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4)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3.4.1 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市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市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相应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业领域。
市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维护并动态更新。
3.4.2 应急专家组职责
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险情信息、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科学依据,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应急结束后,参与水利工程险情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险情,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实施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联动。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险情应对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险情发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事发地政府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加强对现场的监控,并将有关先行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2 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险情程度,向市指挥部汇报。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险情时,由事发地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3 Ⅱ级、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险情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在省水利厅等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
4.3 现场处置
根据险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由指挥长明确相关人员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
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4.4 事故报告
4.4.1 报告程序
(1)险情发生后, 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水利工程险情。
(2)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发生较大以上险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4.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工程的详细名称、管理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2)事发的时间、地点;
(3)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发的简要经过;
(5)事发原因的初步分析;
(6)险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扩大应急
(1)险情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险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信息发布
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3 事故调查与总结
(1)一般险情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者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险情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险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2)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水利工程险情的原因, 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发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险情的基本情况,险情的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接收和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险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通畅。
6.3 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抢险、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工作。
6.4 资金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所需经费,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5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6.6 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6.7 奖惩制度
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水利工程险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