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1-187548
舟政办发〔2021〕122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1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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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处置和努力化解水事纠纷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水环境的改变而引发大规模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水事纠纷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导致冲突的危害和影响。
2 事件分级
按照水事纠纷事件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围,水事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和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
(1)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受到大范围严重污染,严重危及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2.2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受到较大范围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2.3 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2.4 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较小范围内受到污染,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事件的。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舟山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水务集团分管负责人。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制定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2)市公安局:维护水事纠纷事件地区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3)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4)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引发水事纠纷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负责开展纠纷所在地的环境监测。
(5)市水利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第一时间赶赴水事纠纷事件现场调查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并提出有效建议。
(6)市卫健委: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7)市应急局:组织或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理,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8)市水务集团:参与相关水事纠纷调查,做好事发地应急观测与实时报告;负责供、用(排)水源安全,根据需要提供水务技术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指导、组织开展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与措施。
(3)动态掌握水事纠纷情况,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纠纷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汇集上报水事纠纷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5)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应急专家小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应急专家组由具备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经验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决策咨询任务,提出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按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3.4 县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当地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4.1 监测预警
市水利局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针对水事纠纷事件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报送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事纠纷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水利局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涉及市际水事纠纷事件的,市水利局还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1)水事纠纷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迅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按规定动用公安、卫生防疫等力量参与水事纠纷事件的处理,并将事件和有关处置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2)市水利局(必要时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水务集团等)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水事纠纷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后,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并按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市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发生较大(Ⅲ级)水事纠纷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必须密切配合。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上报事件起因和有关情况,妥善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冲突。
(2)在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级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5.2.2 一般(Ⅳ级)水事纠纷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后,所在地县(区)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2.3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信息发布。具体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的信息发布和通报组织实施。
5.3 响应终止
因水事纠纷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因水事纠纷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水事纠纷的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市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事件的方案。
6.2 纠纷处理
在水事纠纷事件得到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处理水事纠纷事件:
(1)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事件,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事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政府裁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县(区)、功能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事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3)跨市际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商工作。
6.3 调查评估
市水利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对水事纠纷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理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在舟山的通信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7.2 宣传教育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识。
7.3 应急演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4奖惩措施
对在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舟山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