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1-187546
舟政办发〔2021〕120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1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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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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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能力,指导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保障公众用水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因突然发生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相关事故,危及公共稳定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源水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科学救援。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社会危害。
预防为主,依法规范。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性事故主要风险
(1)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2)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管网和机电设备毁损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如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2.2 应急分级与预警标识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
2.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 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3.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市水务集团、市电力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供水突发事故宣传报道,做好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做好必要的对外宣传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供水及应急抢修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供水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做好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保障道路畅通;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等事宜;做好转移安置人员及遇难人员信息统计工作。
(5)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6)市人社局:负责事故发生后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8)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配合做好危险货物的转移;参与制定道路现场抢修方案。
(9)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导、协调事故影响区域水源水供给保障工作;指导、协调事件影响区域供水调度工作;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商务局: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配应急矿泉水、纯净水。
(1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治及伤员转送、救治工作,并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的疾病控制、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恢复供水建议并加强水质监测。
(12)市应急局: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安置、救灾款物分配管理及监督使用等工作。
(13)市市场监管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抢险和处置;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市医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15)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6)市消防支队:在相关专家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供水设施的清洗和消毒;参与制定抢险方案,搜救受害人员;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市水务集团: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协助做好现场抢修、救援物资保障供应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18)市电力局: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19)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水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做好城市供水供给安全预防工作;做好公司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编和实施;建立城市供水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建立完善城市供水应急抢险抢修措施和方法。
(20)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县级响应级别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和整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传达和执行市指挥部有关指令;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4)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4 应急专家小组及职责
3.4.1 应急专家小组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小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原水管理,电力工程,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业领域。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维护并动态更新。
3.4.2 应急专家小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由有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县(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水利局提出请求,实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一体化联动。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管理
供水经营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供水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根据检查、检测、评估情况,及时做好供水设施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工作。
4.2 预测预警
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供水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供水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供水经营企业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的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 预警解除
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将事故和有关先行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2 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向市指挥部汇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由事发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应急处置,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视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 Ⅱ级、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市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在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5.3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由指挥长明确相关人员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
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5.4 事故报告
5.4.1 报告程序
(1)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故。
(2)各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3)城市供水若系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卫生健康等部门。
5.4.2 报告内容
(1)事发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发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 (地表、地下)处数;
(3)事发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发的简要经过;
(6)事发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发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5 扩大应急
(1)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3 事故调查与总结
(1)一般供水突发事故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者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供水突发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原因,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月内,事发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接收和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供水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2 通信保障
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通畅。
7.3 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储备工作。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4 资金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所需经费。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5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经营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供水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7.7 奖惩措施
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