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1-187544
舟政办发〔2021〕123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1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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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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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促进“平安舟山”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旅游者在本市境内或市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市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件。
1.4 事件分类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旅游突发公共
事件可分为4类。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缆车、索道、滑道等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卫生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4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
1.5.2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件发生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事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件由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1.5.3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区)文广旅体局、功能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市文广旅体局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1.5.4 整合资源,快速反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按照资源共享和快速高效应急的要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专业救援、业余救援和公众自救相结合的应急机制。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成立舟山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文广旅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及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决定本预案启动和终止;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市政府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执行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政府下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任务。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舟山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保持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组织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区)文广旅体局、功能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2.3.1 市委宣传部。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
2.3.2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现场交通管制和治安警戒,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勘察取证工作。
2.3.3 市交通局。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交通运输保障,为事件中人员疏散、救援及物资的输送提供运力保障,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2.3.4 市资源规划局。指导开展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测绘保障,承担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3.5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报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请示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修订完善应急救护预案,组织全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
2.3.6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医疗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旅游安全突发事件;负责组织现场救治、转运伤员、伤亡人员统计;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3.7 市应急局。参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增派力量参与安全应急工作。
2.3.8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2.3.9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协助相关旅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海事部门做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2.3.10 舟山海事局。负责组织海上交通管制;履行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职责,协调做好海上搜救和打捞工作。
2.3.11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突发事件区域及周边气象监测和预报预警,为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2.3.12 市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旅游火灾救援预案;组织实施事发现场灭火、现场被困人员搜救工作。
2.3.13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4 各县(区)、功能区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各县(区)、功能区应设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区)文广旅体局、功能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旅游、宣传、公安、交通、卫健、海洋渔业、应急、海事、消防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区)文广旅体局、功能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本地旅游企业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
2.5 旅游企事业单位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工作的协调处理;负责监督企业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县(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助;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事故处理结束后,撰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
3 处置机制
3.1 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全市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区)文广旅体局、功能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预测分析资料,经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旅游警告。
3.2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和前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逐级上报至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情况、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完整的书面报告。
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重大(Ⅰ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在接报1小时内应根据上报要求迅速向市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
3.3 事件等级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3.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3.1.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3.3.1.2 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3.1.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3.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3.2.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3.2.2 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3.2.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3.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3.3.3.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3.3.2 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3.3.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3.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3.3.4.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3.3.4.2 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3.4.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 响应分级
3.4.1 发生重大(Ⅰ级)、较大(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所在地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
3.4.2 发生一般(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功能区管委会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5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5.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5.2 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3.5.3 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6.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6.1.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或发现旅游目的地地区有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3.6.1.2 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团队所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3.6.1.3 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旅游团队已经过地区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3.6.1.4 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6.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6.2.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通过“120”等社会救助平台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6.2.2 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3.6.2.3 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在向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
3.7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7.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3.7.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3.8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迅速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并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以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9 扩大应急与应急结束
发生或即将发生跨市区域及出入境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向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请求支持和协调。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事件评估后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经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10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3.11 信息发布
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实施。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要求执行。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相关市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市政府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
3.12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县(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3.13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县(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市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为18957201631、18806800736。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水上搜救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救助力量。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救援作用。
4.2 物资保障
在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及救援设施的同时,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应急所需物资储备。
4.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遍及全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络体系,保证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畅通。
4.4 交通保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以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4.5 人员防护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旅游者安全有序转移和疏散。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为参加旅游突发事件救援的旅游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良好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和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5.2 预案演练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和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