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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2-12-07 18:01 信息来源:市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村(社区)及其他特定服务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综合运用人力资源、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党委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评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街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制;

(四)办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流转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组建网格特色服务团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村社区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八条【各方参与】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九条【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品牌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因地制宜,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多方联动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网格类型】网格分为综合网格、专属网格。综合网格是指在社区以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栋、路街等为基本单元,在行政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专属网格是指以行政中心、产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特定管理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根据海上社会治理需要,可以组建海上专属网格,以船只编组、水产养殖海域或者相对固定的海上生产作业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

第十二条【网格划分标准】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网格划分的具体办法。综合网格一般按照每个网格覆盖常住村(居)民三百至五百户标准设置,专属网格一般按照产业园区规模、实际工作需求等情况单独划分。在科学划定网格基础上,可以设立微网格,一般覆盖常住村(居)民五十至八十户。

第十三条【网格划分和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的具体办法在村(社区)划分网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同意后适时调整网格划分。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备案。

有以下情形的,网格应当进行适时调整:

(一)网格所在村(社区)规模有调整的;

(二)网格内出现重大拆迁、人员流动变化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组成】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及其他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配备和调整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网格长】网格长对所属网格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干部中选任。

第十六条【专职网格员 1】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综合网格的专职网格员由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专职网格员应聘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一)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

(二)为网格内常住村(居)民的;

(三)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

第十七条【专职网格员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兼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做好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兼职网格员一般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

长、楼栋长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网格指导员】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网格指导员一般由负责联系村(社区)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

第二十条【特色服务团队】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的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党员干部、律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个体工商户以及有

特长的居民等组织和人员组成网格特色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佩戴工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行为禁止】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配合履职】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给予协助与配合,不得阻碍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正常履职。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以下内容:

(一)网格、微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

(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公布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网格工作事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纪守法,倡导文明新风;

(二)依法采集上报网格内人口、家庭、单位等基础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民声民情收集等工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三)排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化解或者上报,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网格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置或者上报,普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帮助解决群众困难诉求;

(六)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规定,为困难群众提供协办、代办、代跑等便民服务;

(七)对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发现报告,同时启动微网格应急响应机制,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八)落实网格化主管部门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网格事项发布】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审核,并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网格事项准入】需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向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未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不得直接安排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协助或者办理。确需临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紧急事项,应当经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明确纳入期限。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清单的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力量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将相应的经费配置到网格,并加强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网格事项退出】事项因情势变更确需退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未履行业务指导、经费保障和工作监督等职责的,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同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事项作退出处理。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九条【需求提出与反馈】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

需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经初步核实和评估后,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结果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其他途径,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需求排查与处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应当开展日常巡查走访,发现属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相关诉求、问题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将处置结果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无法解决的,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上报。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受理、办理网格上报的需求事项。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流转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反馈办理情况,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需求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一条【需求处置配套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事项的受理、流转、办理和结果反馈等流程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共同处置网格反映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复杂疑难事项。

第三十三条【法治工作联动】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自我管理组织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与村(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加强联动,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第三十五条【海上网格运行机制】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海上专属网格陆海统筹运行机制,完善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渔民骨干、网格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的海上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团队,建设海上专属网格精密智控体系,加强对海上作业活动的服务管理,实现海上社会治理精细化。

第三十六条【数字化建设和应用】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创新数字技术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场景应用,推进网格化与数字化全面融合。

第三十七条【网格信息安全】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保障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经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薪酬保障】专职网格员纳入村(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薪酬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网格规模、网格工作量,参照村(社区)干部等群体待遇合理确定。其他类型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适当工作补贴。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薪酬保障和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技能等级奖励】鼓励专职网格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鉴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职业技能等级。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专职网格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一条【保险保障】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保障待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标识和装备】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标志标识,并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四十三条【购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具有特色的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四十四条【业务培训】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开展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四十五条【考评晋升】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对应、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从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网格员中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和考录乡镇、街道事业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责任】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网格员责任】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网格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前款规定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三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正常履职,并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管委会网格工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本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专属网格】专属网格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服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


附件:关于《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

关于《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 2022 年立法计划。《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起草,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网格化是当前基层治理领域普遍运用的工作方式,在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基层群众、沟通党群干群、协同城乡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发源地,多年来,网格工作一直是体现我市社会治理成效的一张金名片,所取得的成效也受到各级肯定和外界瞩目。通过对网格工作专门立法,可以凝练舟山基层治理经验,规范和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体制、机制,对于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

重要意义。

    (一)《条例》制定是适应中央和省委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充分肯定了网格作为最小社会治理单元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党建统领网格智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浙委发〔2022〕20 号,以下简称《省委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构建党建统领网格智治体系。全国各地诸如浙江衢州、山东滨州、江苏徐州在网格工作立法上已经先行一步。我市进行网格工作立法,既是回应基层呼声和区域发展的积极行动,更是为中国之治的基层治理提供标准、方案、样本的担当体现。

    ( 二)《条例》制定是总结和规范我市“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基层治理品牌基本经验和模式的需要。我市作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发源地,2008 年 8 月在全市全面推行这项工作,2016 年 9 月正式推行全科网格。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一批符合地方实际的网格工作特色品牌,如定海区“网格民情驿站”、普陀区“逢五进格”机制、岱山县“网格·家”。2019年,市委政法委创新实施了“网格点单、部门点将、基层点评”网格工作责任捆绑机制。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先后获得“首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最佳案例”“2010 年中国全面小康十大民生决策”“浙江省公共管理创新案例特别贡献奖”等荣誉。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固化,为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做好法治保障。

    (三)《条例》制定是为解决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瓶颈提供针对性制度支持的需要。在前期的网格工作实践中,与新时代网格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需要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来对当前基层网格作作出明确的规范。比如网格员的专职化、网格工作的标准化、网格运行机制的规范化、网格员待遇保障的制度化等需求,缺少在法律层面的支撑和依据,对网格工作造成了制约和瓶颈。因此,通过对网格工作立法,将与网格相关的实施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可以使一些较为宏观的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且更具强制力和执行力,进而解决网格工作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市委政法委启动起草工作后,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调研、起草工作方案,报请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毛江平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应亿军为组长的立法起草领导小组以及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大相关专委共同组成的联合起草小组。立法前期调研阶段,多次赴定海、普陀和岱山现场调研,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立法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员等参加的座谈会 6 次。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专家研讨会、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登报征求意见等方式,研究确定《条例(草案)》文本的具体条款和内容。经过多地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结合网格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形成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加强起草指导,推动调研座谈、草案起草等各环节工作。在立法审查阶段,积极贯彻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发文、市司法局网站公告和舟山发布、法治舟山、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以及专家论证会、公众代表座谈会、赴定海与普陀调研等形式,多次广泛听取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部门和公众意见,并首次以有奖立法问卷调查形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收到有效问卷 485 份。先后组织三次联合起草小组会议,对梳理汇总的重点条款反馈建议进行集中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对送审稿从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等层面作了较充分的修改完善,累计改稿 15 次,最终形成《条例(草案)》。现已经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共五十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指导意见》等国家和省有关网格工作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网格划分、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组成、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网格联动和信息化、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现就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党建元素的处理。党建统领是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必须要体现,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立法规范关于“可以体现党的领导但不宜直接规定党组织职责”“党委部门一般不入法”“党委部门、党组织与党员职责一般由党内法规规定”的要求。为此,在与市委组织部等相关各方充分研究后,对体现党建统领作了如下处理:一是在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中,明确党的领导,如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建设方面,明确坚持党建引领(第十条)。三是明确将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纳入网格工作事项(第二十五条)。四是规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经督促逾期仍未履行业务指导、经费保障和工作监督等职责的,经同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事项作退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二)关于主管部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在省级层面为省委政法委和省委组织部双牵头模式,在我市目前实际是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牵头主抓,按照“党委部门一般不入法”的立法规范要求,《条例(草案)》采取“市、县(区)党委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评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表述方式,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个部门,这是应对当前实际情况、遵循立法规范要求和为今后留有余地的立法处理技巧(第五条)。

    (三)关于网格类型和划分调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指导意见》规定,《条例(草案)》将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一般按照每个网格覆盖三百至五百户标准设置,专属网格一般按照产业园区规模、实际工作需求等情况单独划分,并将我市海上专属网格亮点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避免网格无序调整,《条例(草案)》规定调整网格划分应该报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同意,并细化了网格应当适时调整的情形(第十三条)。

    (四)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条例(草案)》根据《省委指导意见》,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等类型组成(第十四条),并明确了各类型人员的职责和担任人选范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专职网格员是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力量,《条例(草案)》吸收我市之前招聘专职网格员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情形(第十六条)。另外,《条例(草案)》创新规定了由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党员干部、律师、社会工作者、有特长的居民等组织和人员组成的网格特色服务团队,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第二十条)。

    (五)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和相关信息公布等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规范佩戴工作标识等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推诿塞责等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同时为保障正常履职,也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第二十三条)。为便于群众了解所在网格情况,《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关信息公布的具体要求,如将网格、微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条例(草案)》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实践,明确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八大类事项(第二十五条)。为避免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无序性,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条例(草案)》规定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第二十六条),同时对相关事项准入与退出的条件与程序作了明确,如确需临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紧急事项,应当经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明确纳入期限(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网格联动和信息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格局,是做好“全科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条例(草案)》从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的提出、排查、处理、反馈等全流程规定了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为支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与村(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加强联动(第三十四条)。海上专属网格是本次立法的重要亮点,《条例(草案)》结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嵊泗县等在海上区域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特色做法,创新规定了海上专属网格的陆海统筹运行机制(第三十五条)。为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智能化、高效化,《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并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关于保障措施。《条例(草案)》在第五章对经费保障、网格员身份管理和薪酬、网格员的工作保险和装备、培训以及职业发展路径等事项做了明确。针对个别地区专职网格员待遇较低导致该队伍流动性大的问题,《条例(草案)》根据《省委指导意见》规定和我市作为群岛城市地域分散性、差别性大的特点,结合基层调研和各县(区)反馈情况,明确专职网格员薪酬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网格规模、网格工作量,参照村(社区)干部等群体待遇合理确定,具体办法授权县(区)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十九条)。今年 6 月底人社部发布了《城市管理网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借此契机,《条例(草案)》创新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专职网格员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提升专职网格员的履职能力,该规定为全国网格工作立法中首次体现(第四十条)。专职网格员长期从事一线工作,意外风险较大,《条例(草案)》明确要求为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加强履职风险防范(第四十一条)。另外,《条例(草案)》根据《省委指导意见》精神,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从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网格员中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和考录乡镇、街道事业人员(第四十五条)。

    (九)关于其他事项。《条例(草案)》在第六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和第三人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考虑到功能区管委会与县(区)管理体制的差异性,以及专属网格类型复杂,上位政策文件对其尚未明确政策方向,加之其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服务管理的特殊性,《条例(草案)》在第七章附则中作了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