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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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
机构改革市资源规划局组建已近3年,期间规范性文件制订的上位法有更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依据
①《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第30条第1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②《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29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的规定。
③《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政发〔2021〕24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
三、清理范围
截至2022年6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规划局、原市测绘局、原市农林局留存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结果:继续有效7件,废止5件。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徐文军联系电话:0580-2587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