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187535

  • 文号:

    舟政办发〔2021〕108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2-3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4:5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规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协调各方力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管职能,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安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引发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定区域内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对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市场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上涨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在第一时间内果断决策、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协调各方,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采取保障供给、严格监管、正确导向等措施,统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动,合理调配社会资源。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期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持续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应急处理需要,成立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价格应急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价格应急小组组成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菜篮子”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2.1.2  市价格应急小组职责

(1)(1)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2)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分析判断形势,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等级,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组织实施;

(3)决定事件的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4)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1.3  市价格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舆论监督,合理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改委:负责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报告价格异常上涨情况;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有关价格法规、政策;提出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商品储备平抑市场价格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组织协调煤油气等物资的应急供应,承担重要物资紧急调运的综合协调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视情动用食盐储备稳定市场;协调做好市内相关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等工作。

(4)市公安局: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置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查处散布谣言、哄抢物资、制假售劣、妨碍公务等违法活动。

(5)市财政局: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要求提供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6)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期重要物资应急调运的运输保障。

(7)市商务局:建立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采购以及应急调用机制、体系建设,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商品投放网络建设;负责市级储备粮、食用油等的收储、监管、投放等工作,下达冻猪肉储备计划。

(8)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和对经营者利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9)市“菜篮子”办公室:负责“菜篮子”商品供给协调,组织“菜篮子”供应店有效稳定供给“菜篮子”商品。

市价格应急小组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将其他市级有关单位纳入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 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价格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2.2 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研究拟定和管理工作;

(2)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分析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向市价格应急小组提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供市价格应急小组决策参考;

(3)负责传达贯彻市价格应急小组的决定,并督查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价格应急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负责制定市价格应急小组内部工作联系制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

(5)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6)完成市价格应急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依据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成立县(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并明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  事件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本预案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

指在全市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波及的范围很广,出现严重抢购或者断供现象,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2  重大事件

指在市内2个(含)以上县(区)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显著波动,波及的范围较广,出现抢购现象,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3.3  较大事件

指在市内单个县(区)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明显波动,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  监测和预警

4.1  价格监测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网络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当全市价格监测工作转入应急监测预警状态时,应立即启动价格应急监测,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4.2  信息报告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向本级价格应急小组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每天应将公众反映、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

(4)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专题简报的形式,将价格异常上涨状况、市场价格监测、接受群众举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市价格应急小组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

4.3  预警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经上一级价格应急小组批准,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三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进行处置。同时,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处置工作的需要,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2  先期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成员单位政务网网址等,接受公众情况反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等。有关县(区)政府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

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报告后要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并向市价格应急小组报告,由市价格应急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确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类别等级。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事发现场,协调、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应急处置

5.3.1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

特别重大事件,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价格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1时、下午3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采用口头形式汇报,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立即向市价格应急小组报告情况。

(2)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转入应急监测预警状态,各县(区)价格监测机构在每日上午10时、下午3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在每日上午12时、下午4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值班制度。各级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24小时不间断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有关情况反映,及时传达上级指令。

(4)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由市价格应急小组报市政府同意,并提请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市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5)实施商品物资紧急调配措施。由市价格应急小组提请市政府紧急动用市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库存商品物资,统一调配,并紧急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内储备或调拨紧缺物资;挖掘企业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并协调相关的原材料、资金供应,增加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同时利用进口手段,向国外采购有关商品,迅速投放市场,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市价格应急小组统一协调全市发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紧急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3.2  重大事件的处置

重大事件由市价格应急小组和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共同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1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态势及处置情况等向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

(2)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转入应急监测预警状态,各县(区)价格监测机构在每日上午11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市发改委。

(3)值班制度。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安排值班专用电话和专人不间断值班,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传达市价格应急小组指令。

(4)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迅速拟定实施对价格异常上涨商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提请省政府批准后迅速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5)动用商品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市价格应急小组可提请本级或下级政府动用商品储备,增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没有相应储备的,市价格应急小组提请本级或下级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等专项调控资金,紧急从市外采购商品,同时挖掘市内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并协调相关的原材料、资金的供应,增加市内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当地发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和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必要时,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可统一调配全市监督检查力量实施支援。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3.3 较大事件的处置

较大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负责处置,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

(1)信息报送。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在每日上午11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态势及处置情况上报至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

(2)价格监测。事发地县(区)价格监测工作转入应急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机构在每周一、三、五上午11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至市发改委。

(3)值班制度。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安排值班专用电话和专人不间断值班,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传达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指令。

(4)价格秩序巡查检查。由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当地发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和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4  未发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置措施

尚未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县(区)根据事发地价格异常上涨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县(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每日报告或零报告制度。

(3)做好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5 信息发布

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应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公众媒体,统一发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处置的有关信息,实施正确舆论引导。发布信息内容: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6  应急响应终止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市场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时,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由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价格应急小组批准宣布,并向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较大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区)价格应急小组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整合市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实现全市价格系统监测信息共享。

6.2  物资保障

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资的储备和生产能力的储备,负责对储备物资的监管。

6.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对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的调节基金和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6.4  交通和通信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应急商品物资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通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应急通信通畅。

6.5  执法保障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各种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实施。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各级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事件处置的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较大事件评估报告应同时报送市、县(区)价格应急小组办公室。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由市价格应急小组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市政府。

7.2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褒奖。对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指一种或数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并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3〕118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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