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187533

  • 文号:

    舟政办发〔2021〕118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2-3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4:3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我市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安全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舟山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领导、指挥协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消防支队、市电力局等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市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散工作,负责保障抢救人员、车辆的通行。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召集相关专家评估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根据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提供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检验报告等基础资料提出处置方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和调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在立项环节的调查、处理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在土地和规划审批环节的调查、处理。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市交通局主管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指导各县(区)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组织港航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协调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

市消防支队:在市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市电力局:负责事发区域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2.3 市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 市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县(区)、功能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区)、功能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企业等组成。


3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 重大事故(Ⅱ级)

(1)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 较大事故(Ⅲ级)

(1)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 一般事故(Ⅳ级)

(1)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上述有关数量,“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各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Ⅲ、Ⅳ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Ⅰ、Ⅱ级重大事故,由省级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各级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市安全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5.3.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6)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7)事故原因分析;

(8)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响应程序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区)、功能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5 指挥协调

(1)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Ⅳ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市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2)第一时间召开市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市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要时,市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5.7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2)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1)接受、显示和传递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市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2)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3 应急经费保障

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的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4 应急物资保障

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出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并实施。

7.5 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主要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主要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必要时,调配应急救援单位配合抢险。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7.6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8.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7.8.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负责下级应急领导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7.8.3 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9 奖励与责任

市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市住建局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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