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187531

  • 文号:

    舟政办发〔2021〕116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2-3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2:0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减少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我市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如后续国家、省出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存在与本预案不相符之处,从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等引发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应由其他部门牵头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部门需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辐射污染、海上溢油、船舶污染、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区)或功能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

1.5 环境风险分析

随着我市石化行业的蓬勃发展,石化行业占我市的经济比重也越来越大,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等石化企业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将进一步拓展至四个区块,危险化学品在生产、 使用、储存、经营和交通运输、管道输送过程中易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存在一定区域性环境风险。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防范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人员难以满足应急工作需要;部分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污染防治能力相对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放;部分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非法处置等导致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企业排污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防范困难、应对复杂。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处置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消防支队、市电力局、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市通发办、武警舟山支队、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4)建设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5)统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及时确定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7)统一指挥协调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8)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县(区)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环境应急工作;

(10)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和舆情引导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度。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市信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4)市经信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生产。

(5)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处置相关科技支撑。

(6)市公安局: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交通管制;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高速公路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物品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7)市民政局: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等事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等信息。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市人社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0)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负责林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负责环境污染造成的林业资源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危害,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向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13)市交通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14)市水利局:参与河道、水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河道、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负责水利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5)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6)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17)市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应急期间利用农村应急广播和机顶盒应急广播功能,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动员工作。

(18)市卫健委: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 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 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风险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 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9)市应急局:参与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0)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督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22)市人防办: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大规模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23)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组织并监督城市污水收集单位应急设施的运营安全;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 价;负责提供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24)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协助海洋污染的环境调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25)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港口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港口应急处置的船舶、码头及装卸设备的调配工作。

(26)舟山海事局: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实施发生污染区域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污染的围控和清除工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

(27)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实时气象探测数据和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区域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分析气象条件对现场污染扩散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8)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突发环境陆域、海域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实时报告。

(29)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30)市电力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31)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32)市通发办:协调三家基础通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营商、铁塔公司调度各种通信资源,做好通信畅通工作。

(33)武警舟山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34)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共同处置;根据实际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协助做好属地突发环境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遇预案未明确职责归属的工作事项,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需要临时指派确定。

2.1.4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 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预防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

主要职责:加强污染源预警监测并提出预防预警建议。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建立与周边地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武警舟山支队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 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电力局、市通发办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把握全市舆论导向,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信访局、市发改委、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9)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10)善后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信访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组成。

主要职责: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伤害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环境污染场地的清理、污染后续影响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以上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进行临时调整。

2.2 市级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 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辐射防护、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地质、气象、环境医学、防化、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市生态环境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维护并动态更新。专家组职责:为舟山市中长期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进展等提供意见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各 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建立各地环境应急专家组。

2.3 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 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 (1)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2.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单位)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3.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成。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 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2.5 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武警部队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情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地要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10”社会应急联动、“12345”政务热线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等单位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督促监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环境风险。

3.2 监控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1.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方式为“110”和“12345”政务热线。

2. (2)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 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负责。

3.3 预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 (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市、县(区)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完善社区、 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 (3)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隐患和风险防控措施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I 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相关县(区)、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 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  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 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3.4.2 预警信息发布

3.4.2.1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

3.4.2.2 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通过市应急主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发布。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弱、 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市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市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方式向相关单位和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钉钉群等发布预警信息。

(3)通过舟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4)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头条号、短信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5)由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3.4.2.3 预警发布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红色及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申报,经总指挥批准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和解除,并报省政府。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预警信息渠道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

蓝色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 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事故发生地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除采取Ⅲ级、Ⅳ级预警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发布调整结果。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5 应急处置与救援

3.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先期展开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10”社会应急联动、“12345”政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5.2 信息报告内容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5.3 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5.4 信息报告流程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政府的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1 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事发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⑤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 控制危险源,出现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时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指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污染源特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危害扩大。

(3)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分为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视情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启动或成立国家、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需要国家、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由县(区)级预案响应,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响应。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报市应急局备案,并采取以下 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2)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与省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中心联 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 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支援。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I 级响应由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国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现场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和吸附等物理方法、氧化还原和中和等化学方法、微生物消解等生物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 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及周边敏感区、重点保护对象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扩 散速度、范围、趋势分析,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原则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物资哄抢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故信息发布按《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实施。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4.7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根据有关预案要求,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会同武警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5 应急扩大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预案响应和省有关方面支援。

扩大应急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响应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组织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对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县(区)级政府组织实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我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客观、公正、 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事件处置调查报告。

事件处置调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人员伤害与经济损失状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范围和影响程度;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 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以及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修复建议等。

5.4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 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料库、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市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 发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监察队伍、公安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 物资装备保障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与更新计划。

6.7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

6.8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承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县(区)级政府、市经信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 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依托市红十字会等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环境污染等危害公众的环境事件发生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的现场救护。

6.11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气象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信息。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 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 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  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 演练

建立环境应急演练制度,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总体部署,每2年至少组织1次环境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环境风险企业要对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 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 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 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 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7〕138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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