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1-187495
舟政办发〔2021〕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工业、交通/航天、航空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2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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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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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5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我市民用航空器在市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共四级。
1.5.1 I 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级):
(1)民用航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及重大事故;
(2)航空器在执行专机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5)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 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造成巨大损失,或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7)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1.5.2 II 级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并且受伤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5)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5.3 III 级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外国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4)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5)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6)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1.5.4 IV 级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V 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3)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2 风险评估
航空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难以预测及灾难性,死亡率极高。以起飞和着陆阶段最多,失事地点以机场及其附近最多,且火灾型航空事故的伤亡较非火灾型事故伤亡更为严重。造成航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恶劣的天气条件、飞机的机械故障、飞行员操作失误、地面指挥及勤务保障过失、飞鸟撞击飞机、暴力劫持飞机等。
3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3.1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1.1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山机场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舟山海事局、武警舟山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 92012部队、普陀山机场公司、中航油舟山供应站负责人及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
3.1.2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日常工作。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先行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组以及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3.2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3.2.1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急需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相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救援工作;以及协调驻舟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2.2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接收来自各种渠道的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的报告,请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该信息通报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练;负责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3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区域的治安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救助被困遇险人员,参与核对遇难人员;组织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排除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开展对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等原始位置照相、绘图等勘察取证工作,配合清理事故现场。
(2)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运输车辆设备,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航空器残骸的牵引、吊装、运输等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运输。
(3)市卫健委: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急救治疗,确保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及救护车辆的调派;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完成救治工作;防止和控制现场传染病的传播。
(4)市应急局: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协调市应急指挥平台对接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和现场;督促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落实,参与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工作。
(5)舟山海事局:承担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
(6)武警舟山支队: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暴恐袭击时的核心区武力突击任务。
(7)市消防支队: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生命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
(8)中国人民解放军92012部队:协助舟山普陀山机场 8公里以内区域的民航应急救援工作和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境内(包括海上)时候的搜救工作。
(9)普陀山机场公司: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疏散旅客,稳定旅客的思想情绪,协助公安、武警维护机场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秩序,积极配合相关救援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10)中航油舟山供应站:参与航空燃油有关的救援工作。
(11)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参与本公司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救援工作。
3.2.4 专业救援工作组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专业救援工作组:
(1)消防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全市消防力量和机场专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负责航空器场内迫降时防火处置准备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舟山市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现场救护点的设立和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进一步转运医院治疗。
(3)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公安部门和机场分局的公安人员组成。负责在划定区域范围布置安全警戒,保护现场;负责组织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先期调查组。由市应急局、民航浙江监管局及其他参与单位组成。负责对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展开先期调查;重大紧急以上等级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华东管理局调查组接管调查工作后,先期调查组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5)航空器搜救组。其中陆上搜救组由有关县(区)负责组建;海上搜救组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建。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机场和航空器营运人组成,涉及国际航班或有港澳台、外籍旅客时,有关的港澳台事务部门和涉外部门参加。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和受损设施处置工作;处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国际航空器失事时,海关、边检和保险公司分别做好货物报关、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核实、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有关事宜。
4 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加强信息监测、预测,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报告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收到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时通报普陀山机场公司,普陀山机场公司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告浙江省机场集团公司和民航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负责通报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并向省政府报告。
4.2.1 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 应急救援程序
5.1 预案启动
发生I级、II级、III级、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和实施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视情请求省应急力量支援。本预案启动时,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舟山普陀山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应急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当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5.3 现场应急处置
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 8 公里范围区域外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8 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以机场应急处置力量为主,必要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请求市政府获取外部支援力量。
5.3.1 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 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普陀山机场公司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机场附近消防队伍接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 医疗救护
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抢救伤员工作。
5.3.4 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 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5.5 应急结束
5.5.1 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5.5.2 应急结束程序
I 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II、III、IV 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5.6 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后,并上报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期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通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 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 物资装备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及普陀山机场公司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 培训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 演练
原则上应每三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 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7.3 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7.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政办发〔2006〕15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