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1-187474
舟政办发〔2021〕143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1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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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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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针对舟山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大桥安全畅通、高效运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1按舟山跨海大桥运营过程中,受外界和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1)自然灾害:因暴雨、雾、霾、暴雪、寒潮、冰冻、台风、大风、地震等造成大桥路面积水结冰、桥梁隧道结构受损,造成大桥交通毁坏、中断、阻塞、车辆积压、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
(2)事故灾难:因大桥隧道、桥梁、设备系统故障、结构损伤,运行维护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物质泄漏事故,信息化系统故障等,造成交通中断、阻塞、车辆积压、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
(3)公共卫生事件:因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需实施大桥交通管制,影响大桥正常通行,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及拥堵的突发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因人为破坏、聚众滋事、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导致大桥交通中断、公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2)重大(II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由舟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由舟山跨海大桥相关联勤单位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跨海大桥运营期间所发生的危及跨海大桥通行和桥体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行动时对大桥的安全防护事项。
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对行动方案组成。
总体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各项事故处理的总方针、宗旨、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能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总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是应急处置与救援时,针对特定类别事故所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防灾减灾,防患于未然,同时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营救被困和受伤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舟山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效率第一,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和研判信息,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4)措施得当,损益合理。处置突发事件时要科学研判,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成立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大桥指挥部)。
2.1.1市大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主任、定海区政府和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舟山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舟山海事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武警舟山支队、市消防支队、定海区政府、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舟山电力局、舟山日报社、舟山广电总台、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2.1.2市大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大桥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较大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大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业务部门请求支援。
(3)统一调度和指挥全市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以满足大桥应急救援与处置需求。
(4)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大桥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5)根据大桥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市大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负责大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各类事件救援情况,必须时请求市级应急响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确保报道内容客观、真实;结合突发事件实际,提出对内对外宣传的建议;减小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根据市大桥指挥部要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跨海大桥突发事件中的道路运输和水路客运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分流处置工作;参与事件的调查评估。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大桥交通管理措施;负责现场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维护疏导现场交通秩序;侦查恶意破坏大桥事件、群体性事件;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对大桥的恐怖袭击;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件的调查。
舟山海事局:负责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和实施水上交通流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将非辖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宁波海事部门协调联动处置。
市应急局: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相关工作;大桥运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根据市大桥指挥部相关指令,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件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协助海域)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件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协助组织危险货物的污染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置。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受伤人员的紧急送医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中的卫生防疫。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就近渔业船只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提供有关海洋水文信息,指导有关风暴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协助维护事发海域渔船航行秩序;协助海上交通事故调查。
市经信局: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救助受灾人员,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协助设置避难场所和相关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大桥区域的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气象专报;负责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有关气象技术支持。
市港航和口岸局:参与事件的应急救援,协助沉船和坠海车辆、人员的打捞。
舟山电力局:负责组织电力设备抢修和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舟山日报社、舟山广电总台:根据市大桥指挥部和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大桥各项应急管理措施;负责抢险救灾相关新闻的宣传、报道工作。
武警舟山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市消防支队:组织火灾扑救,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依法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舟山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民兵、部队参与抢险救援行动;配合做好社会治安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定海区政府:协助做好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的调度。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及时向市大桥指挥部通报镇海辖区大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市大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本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参与或配合大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承担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1.4大桥联勤单位职责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负责大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负责大桥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
舟山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负责舟山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划定高速公路道路警戒区域,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
舟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高速公路执法处:负责大桥舟山段的路政管理;协助做好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交通管制、车辆分流等工作;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督促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及时修复受损桥梁。
宁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大队:负责大桥宁波段的路政管理;协助做好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交通管制、车辆分流等工作;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督促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及时修复受损桥梁。
金塘消防救援站: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爆炸险情控制、遇险人员营救等现场抢险救援,配合处置相关事件,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
定海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以下简称巡特警大队):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秩序,协助做好相关事件的现场救援,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
定海海事处:负责大桥以南通航水域船舶交通秩序管理,依法牵头组织实施海上涉桥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依照法律法规负责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海域事故调查处理。
镇海海事处:负责跨海大桥所辖水域船舶交通秩序管理;所辖水域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宁波海事局,在其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负责落实施救、清障所必备的资金、物资、装备、人员;负责对舟山跨海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路段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种安全设施;保证舟山跨海大桥各类交安设施正常使用;负责跨海大桥桥梁结构和路面交通监控,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了解情况,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负责实施舟山跨海大桥的清障、救援工作,并接受高速交警的现场组织和调度;突发事件引起交通堵塞时,积极协助高速交警疏导交通;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制止其通行并及时向高速交警和高速公路执法处报告,由高速交警和高速公路执法处依法查处;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日常工作。
必要时,其他市级有关单位应根据大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市大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2.1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
市大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大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大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大桥指挥部决定事项。
(2)建立大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负责向市大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启动。
(5)负责市大桥指挥部的联络、协调工作,通知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6)组织协调各联勤单位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以上大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7)负责协调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
(8)承办市大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大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委派市大桥指挥部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大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在指挥长未到现场前,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舟山跨海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或事发现场。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2.3.2.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职责:
(1)在市大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和各类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组织开展各类工程抢险工作;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9)及时向市大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10)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
2.3.2.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部位的警卫;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2.3.3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大桥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若干个应急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实际需要,由市大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应急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牵头,市有关部门、驻舟部队、省部属在舟相关单位和宁波市镇海区相关部门组成。传达落实市大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令,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加强舟山、宁波两市联动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交通局牵头,舟山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舟山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武警舟山支队、市消防支队、舟山电力局、定海区政府、驻舟部队、省属部在舟单位、宁波市镇海区政府、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抢险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组织协调受伤、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舟山支队、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定海区政府、宁波市镇海区政府、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5)调查处理组: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定海区政府、宁波市镇海区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6)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舟山日报社、舟山广电总台、定海区政府、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采访和信息发布。
(7)后勤保障组: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牵头,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舟山电力局、电信舟山分公局、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定海区政府、宁波市镇海区政府、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
由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库,并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和保障。在应急状态下,本着“就近挑选”的原则,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为: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加事件的评估等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市大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3.1.1.1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运行管理分中心(运行管理分中心)和舟山跨海大桥应急救援中心(大桥应急救援中心)为本预案所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部门,负责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运行管理分中心或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报告。
3.1.1.2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负责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有关危险特性的动态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对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大桥大型构造物(桥梁、隧道等)、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事故多发路段及其他重大危险源等进行重点监测检查。同时做好“一岗双责”工作,严把入口关,劝离超限超载车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3.1.1.3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大桥指挥部报告,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1.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 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1.2.2预警发布
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警报,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桥突发事件各类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全桥区域的监控,及时通知高速交警、高速公路执法处、地方海事等单位实施道路海上交通管制,必要时采取封桥、封航措施。
3.1.2.3预警信息类型和内容
(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每日24小时舟山、宁波市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重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期天气预报,重大交通事件(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害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天气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专报(包括主要气象灾害周期的天气类型、预计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计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已发布的台风、暴雨、雪灾、冰雹、大雾、道路积冰等预警信息。
(2)突发地质灾害预警
信息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大桥地区位置。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以及该事件对大桥运营需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4)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预警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大桥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5)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预警信息
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造成大桥损毁、中断、阻塞(包括桥区通航水域碍航)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大桥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禁航需求、预计处理恢复时间等。
(6)其他需要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3.1发布三级和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联勤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1.3.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除采取第3.1.3.1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3.3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1.4.1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1.4.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1.1舟山跨海大桥各联勤单位之间建立24小时电话和实时警情通报、信息共享机制。
3.2.1.2舟山市社会应急联动救助平台(舟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舟山行政区内报警求助电话(110、119、12122等)的统一接警,如果接到涉及大桥的突发事件报警,应立即将报警电话转接至大桥应急救援中心进行接警处理。
3.2.1.3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负责大桥联勤各联勤单位上报突发的信息汇总,值班电话(0580-8612060)。
3.2.1.4定海、镇海海事处负责各自管辖水域的“12395”水上遇险求救电话的接处警,如果接警内容涉及大桥安全或运行时,应将报警电话转接(或将报警信息流转)到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处理。
3.2.1.5大桥各联勤单位接到报警电话或转接涉及大桥的警情,应当先确定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桩号)、方向、车牌号码,伤亡情况,有无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化学品),车辆有无发生火灾、爆炸、占道情况等信息。
3.2.1.6监控人员将监视系统切换并放大显示事发地点图像,同时启动录像功能,对事发后的现场图像进行监控和记录,经确认后,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大桥应急救援中心和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
3.2.2.1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是大桥各联勤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络接口,负责统一接收和报送大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
3.2.2.2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接到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大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流程与标准要求,按程序及时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2.2.3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3.2.2.4信息上报必须严格按规定时效执行,特大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联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事故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向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起火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避免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
在事件发生初期,如因信息不充分而难以对突发事件等级作出准确判断,但预期可能会影响到大桥正常运行时,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采取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措施。特别是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时,更要及时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
在启动应急响应之后,如果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扩大应急响应。
(1)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时,由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联勤单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并向市大桥指挥部报告事件及其处置信息。
需要宁波市有关部门配合和保障事项,由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与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联系。
当判断事态存在继续恶化可能时,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大桥指挥部作好启动Ⅲ级响应准备。
(2)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时,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大桥指挥部,由市大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调动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配合应急救援和处置。
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大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入驻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应急行动组(部门)人员入驻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坐席,指挥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大桥应急救援中心及时了解掌握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当判断事态存在继续恶化可能时,通知相关部门人员作好启动Ⅱ级响应准备。
(3)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时,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大桥指挥部,市大桥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将事件信息报省政府。市大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协调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在启动Ⅱ级响应时,市大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入驻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应急行动组(部门)人员入驻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坐席,指挥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如果省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大桥应急救援中心可作为省政府现场工作组的候选指挥场所,市大桥指挥部在省政府现场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
(4)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由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大桥指挥部,由市大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市大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将事件信息报省政府。当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做好外地赴现场应急救援领导、专家、队伍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保障。
在启动Ⅰ级响应时,市大桥指挥部总指挥入驻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应急行动组(部门)人员入驻大桥应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坐席,指挥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大桥应急救援中心可作为省政府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的候选指挥场所,市大桥指挥部在省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
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2.5现场处置
3.2.4.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突发事件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部门赶赴现场后,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5)遇有车辆坠海等事故,港航部门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3.2.4.2救护和医疗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3.2.4.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2.4.4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3.2.4.5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借道通行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3.2.6特殊事件处置
(1)当发生道桥主体损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舟山跨海大桥灾害性天气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必要时,由市大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响应。
(2)当发生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人为破坏、大交通流量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舟山跨海大桥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舟山跨海大桥突发恶意破坏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舟山跨海大桥大交通流量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必要时,由市大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有关响应。
(3)当发生船舶撞桥、车辆坠海、大桥海域交通事故和海上污染等威胁大桥安全和通航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舟山跨海大桥海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必要时,由市大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响应。
(4)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按照《舟山跨海大桥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必要时,由市大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响应。
(5)当发生卫生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舟山跨海大桥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必要时,由市大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响应。
(6)当发生火灾事故发生时,按照《舟山跨海大桥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必要时,由市大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响应。
当多个种类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按照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在市大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调相关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大桥指挥部停止执行依照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大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大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一般突发事件及处置信息由市大桥指挥部对外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及宁波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大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善后处理工作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负责,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定海区政府、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和舟山市属有关部门及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桥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向市政府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若发生桥梁、隧道、建构筑物损毁,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应会同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受损情况、恢复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设施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完善大桥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急管理和指挥调度平台,建立与相关部门的通信互联、数据交换,实现应急管理的信息汇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期间,电信、移动、联通舟山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协调督促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器材以及车辆、通讯、照明工具、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并及时做好消耗补充和维护更新,确保先期应急救援与处置需要。
市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建设和管理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针对大桥突发事件应对的需求,补充完善相关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大桥应急救援与处置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大桥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具体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和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处置、日常监管、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集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
市卫健委建立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资源动态数据库,组织调度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舟山电力局负责大桥电力供应保障工作。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和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做好停电自保应急方案,配备、配足应急自备电源,落实预防措施。
市公安局组织巡特警大队、高速交警和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负责处置现场的治安维护,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依法实施管制。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和浙江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联勤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要按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督促各相关单位加强预防和处置大桥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海事、公安、交通等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特点,强化与市级专项预案的衔接,组织相应的单项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预测准确、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舟山跨海大桥:本预案中的舟山跨海大桥,包括国家高速公路网甬舟高速(G9211)段(K20+584.361—K66+222.734)和S6定岱高速富翅至岑港段。包括炮台岭隧道、岑港大桥、岑港大桥、响礁门大桥、桃夭门大桥、西堠门大桥、金塘大桥、富翅门大桥、引桥、连接线、互通(服务区)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气象监测、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本预案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大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预案中规定的风险发生变化的;在大桥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7〕100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