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0/2010-114383
舟人口计生委〔2010〕1号
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01-07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规范性文件清理
废止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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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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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人口计生委[2010]1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普陀山镇、临城街道:
现将《舟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汇总表
2、省内市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汇总表
3、市内县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汇总表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汇总表
二○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手术费 结算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人口计生委,市普陀山管委会,市新城管委会,各县(区)计生指导站。
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印
舟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补助办法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手术费用报销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界定的流动人口;
(二)在现居住地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
(三)无用工单位或用工单位落实确实有困难的;
(四)已婚育龄人群。
二、手术费用报销项目
(一)放环、取环,皮埋;
(二)结扎;
(三)流产;
(四)引产。
三、手术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
列入报销结算范围的费用仅限于手术必需的费用,空调费、陪护费、膳食费、生活服务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外的药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
四、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符合报销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三)医疗收费收据;
(四)有关病历。
五、结算补助的原则和办法
(一)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实行由现居住地按规定支付和上级主管部门适当补助的原则。
(二)具体办法
1、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和手术事实材料并复印后,按规定报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的符合报销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2、各县(区)人口计生局、普陀山镇和临城街道根据实际,自行制订本地区的结算分担办法,对报销标准、分担比例、结算时间和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并负责结算。每年2月前底,将上年《省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汇总表》、《省内市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汇总表》、《市内县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汇总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汇总表》等报表汇总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流管)处。
3、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各地上报的上年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总报销金额,结合流动人口数量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额度,于上半年下拨给各县(区)人口计生局、普陀山镇和临城街道。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普陀山镇和临城街道要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费结算办法,切实落实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审核、审批手术费用时应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坚持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和在合理范围内节约费用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核、审批制度。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如有骗取上级经费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手术补助经费。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