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20/2017-175318

  • 文号:

    舟卫计发〔2017〕3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成文日期:

    2017-01-1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58-2017-0001

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10:5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ZJLC58-2017-0001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舟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卫计发〔2017〕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编委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

现将《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舟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3日


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6〕107号 )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愿原则,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民办医院)可选择申请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市的民办医院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医院,除符合《舟山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核定床位数达25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医院,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

(二)有与其医疗救治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医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民办医院,可到民办医院所在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六条 民办医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具体按照《舟山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名称。名称可由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等作为识别名称。

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医院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医院在筹建期间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按照“×××医院(筹建)”名称进行登记。

(二)业务范围。依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登记,并且不得超过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范围。对于筹建阶段的民办医院,其业务范围统一核准登记为“负责×××医院的筹建工作”。

(三)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举办者出具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商业银行存款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或财务审计。筹建阶段民办医院的开办资金在申请登记时,可暂按注入资本进行登记,筹建完成后应以其净资产作为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数额应符合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草案)等情况,征求同级卫生计生、财政(国资)部门的意见,卫生计生部门商财政(国资)部门后,根据职责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民办医院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医院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医院,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正常的办医秩序:

(一)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二)健全以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医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依法建立完善民办医院监督检查制度。在每年度的年终,医院必须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在次年3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卫生计生、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民办医院的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专项用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备员额人员招聘需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舟山市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纳入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的卫技人员的档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报当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调整,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医护人员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民办医院报备员额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民办医院报备员额人员应及时终止或转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关系。

第十三条 落实医护人员社会保障政策, 建立民办医院事业风险金制度,按比例足额提取事业风险金,专项用于医院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费用。

(一)以租赁用房形式的民办医院,事业风险金按当年总收入的3%提取,累计达到民办医院报备员额实际人数人均12万元标准,可不再提取。

(二)自建用房的民办医院,事业风险金按当年总收入的3%提取,累计达到民办医院报备员额实际人数人均10万元标准,可不再提取。

(三)事业风险金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制度,民办医院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当年的事业风险金缴入统一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建立投资奖励制度。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民办医院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经医院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同级卫计、财政部门核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上年末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计算。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医院在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时,要依法独立承担债权债务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编委办、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卫生计生委。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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