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0/2015-138560
舟卫计发〔2015〕109号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11-19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58-2015-0001
发布时间:2021-08-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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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ZJLC58-2015-0001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文件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舟山市计划生育协会
舟卫计发〔2015〕10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联、计划生育协会: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在执行省拨标准基础上按照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卫计发〔2015〕71号)文件执行,并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舟人口计生委〔2012〕45号)进行动态调整。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是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缴费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30%,补贴所需资金在县(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七、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八、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亡故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九、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十、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并对乡(镇、街道)和村(居)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款捐物,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残联组织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残疾人家庭的关怀及各项助残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二、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社保局
舟山市残联 舟山市计生协
2015年11月19日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
省计生协。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