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0/2014-176580
舟卫计发〔2014〕123号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09-22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卫生、体育、医保/医药管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23-2014-0003
发布时间:2021-08-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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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ZJLC23-2014-0003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舟卫计发〔2014〕12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实际情况,我局对《舟山市院前急救网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舟山市院前急救网络管理办法(试行)》(舟卫发〔2011〕16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9月22日
舟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及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急救需求和重大灾害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需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点)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按照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就近、就急、就病人意愿、就专科及医院综合实力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安全。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应的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市急救指挥中心与急救点共同构成,依托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形成“统一指挥、合理分流、就近派车、快速反应、有效救治”的急救网络。
第六条 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点。各急救点按《舟山市医疗急救点设置和建设标准》评审合格后,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统一命名、挂牌,并将急救点名单向社会公告。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八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各急救点按照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和调度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第九条 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 市及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四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第十七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从急救点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急救点接到急救任务后,须及时出车,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院前医疗急救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为各类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平台。
第二十六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和指挥中心的调度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技能操作,不断提高自身的院前急救业务知识和能力水平。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收费标准执行卫生、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三无”患者实行区域救治,“三无”患者的医疗急救费用,可向当地民政局或当地财政局申请,争取财政支持,杜绝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院前医疗急救专业机构应安排专项培训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急救点所在医院负责处理院前急救医疗纠纷,按规定处理和承担纠纷相应责任;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处理指挥调度服务中的纠纷,按规定处理和承担纠纷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急救点资格。
1、不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时间出车的,不遵守就地、就急、就近原则进行救治、转运,或者推诿患者转送的;
3、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不规范、不及时,延误救治时间的;
4、未经批准自设急救电话,或擅自挂设急救相关标志的,或者私自外派急救车辆进行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5、擅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者耽误出诊任务的;
6、急救点建设标准不达标,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的;
7、不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新急救医疗药械与通讯设备的,未认真执行车辆消毒管理制度的;
8、人员配备不合理,或者使用未取得资格人员的;
9、院前急救病历书写不规范,或不按规定做好医疗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10、未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救护,与接诊医院交接不规范、不全面、不执行院前急救收费标准的;
11、院前急救网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有玩忽职守行为的;
12、其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要实施处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