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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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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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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出台了《舟山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舟港口〔2021〕15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局于2018年8月出台《舟山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适应了我市水运建设市场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适应了我市深化港口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港口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了我市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符合我局依法监督履职的需要。

2021年1月,《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交〔2021〕9号)出台,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中具体做法、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明确,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另外,为适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范和机构改革要求,我局出台《实施细则(修订)》。

《实施细则(修订)》能够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开展对在建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利于港口主管部门更好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管效率;有利于指导企业更好地合法合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共4章24条,分为总则、建设阶段管理、验收管理、附则。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加强对在建水运工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明确在建水运工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法律规范、职责分工、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内容。

(二)明确对在建水运工程监督管理措施。除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外,日常对建设项目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文件管理等。

(三)明确在建设阶段的各环节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开工前应具备的条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管理要求和内容等。

(四)明确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下发《水运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意见书》,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

(五)明确《实施细则(修订)》的实施期限、解释单位。

三、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方式:0580-206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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