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1/2020-176703
舟财社〔2020〕24号
市财政局
2020-09-2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ZJLC12-2020-0002
发布时间:2020-09-22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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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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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省和市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舟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
舟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市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9〕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是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七)订单式培训补贴。
上述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三)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孤儿、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创业孵化补贴。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大赛、创业宣传等创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口劳务协作和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企业开展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等,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可按规定给予补贴或由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以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支付,具体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指符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支出,或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符合中央及我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由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其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应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各类补贴的申请材料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相关文件为准。对个人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单位代个人申请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补贴程序
第二十条 资金补贴按照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申请。各类补贴的申请材料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次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上报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以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完成补贴审核后,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对申请人(单位)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程序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资金到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账户,一般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月申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全省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快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并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就业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和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在资金拨付前,在部门官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涉及职业资格的培训补贴还应公布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的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原则上不予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维护好劳动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社〔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