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7/2020-13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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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2020-08-03
公安
部门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8-0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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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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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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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舟山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来舟就业创业落户高校毕业生户口登记等工作的通知》(送审稿)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7年底,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由市人力社保局主导起草的《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以舟人社发[2017]246号文件形式联合下发,放宽“来舟就业创业(含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来舟高校生”)的落户政策及居住证申领政策。同时,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6号,以下简称《省通知》),对高校毕业生落户登记手续进行简化。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指导基层更好的做好“来舟高校生”的落户登记等相关工作,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二、通知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15〕31号)及相关工作要求,治安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对《若干政策》和《省通知》进行研读,着手起草了《舟山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来舟就业创业落户高校毕业生户口登记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局治安支队主页向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普陀山、新城分局业务部门征询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公告期结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期间,治安支队还多次与法制部门商讨修改,草案已基本成熟,现按要求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调《若干政策》中的落户政策等是对《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落实就业岗位的应届(含自考)高等学校毕业生、已落实工作或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具有大专(含自考)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请落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的补充,指导基层把握理解。二是对《若干政策》中的“来舟高校生”定义进行细化。将其设定的“年龄在35周岁下(博士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进一步细化表述为“年龄在35周岁(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的应(历)届全日制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同时按照对等公平的原则,将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纳入准予落户范围。三是明确符合条件的五类对象简化后的登记手续。四是明确符合条件人员申领居住证简化后的手续。五是明确本通知生效日期,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明确本通知生效日期为自公布之日起30日。
现将《舟山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来舟就业创业落户高校毕业生户口登记等工作的通知》(送审稿)》送上,请审示。
2018年2月9日
舟山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来舟就业创业落户高校毕业生户口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普陀山、新城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舟人社发[2017]24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省人社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来舟就业创业落户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来舟高校生”)的落户登记等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若干政策》及本通知的性质
《若干政策》是我市为加快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城市,更好的吸引和鼓励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所出台的综合性政策。其中的落户政策等是对《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16]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号)等政策规定的补充,本通知是对《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舟公通字[2017]10号)的补充,应一并执行。
二、合理确定拟落户高校毕业生条件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来舟高校生”是指符合《若干政策》精神,新引进(含在舟高校毕业生、户口在舟高校毕业生)到舟山就业创业(含未就业)、年龄在35周岁(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的应(历)届全日制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直接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未婚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投靠落户。
三、简化规范落户高校毕业生户口登记手续
符合落户条件的“来舟高校生”可自行选择落户事由途径。
(一)选择在当地人才市场集体户落户,户口在高校且已办理迁出手续的“来舟高校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有效期放宽至签发之日起1年,不区分迁往地)等证明材料办理落户登记;户口在高校且未办理迁出手续的“来舟高校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签发户口准迁证,待其取得符合部、省规定要求的户口迁移证后办理落户登记;户口在我省内非高校的“来舟高校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按照《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7〕99号)相关规定办理落户登记;户口在省外非高校的“来舟高校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签发户口准迁证,待其回原户籍地办理迁出手续,取得符合部、省规定要求的户口迁移证后办理落户登记;已凭就业协议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户口在非高校的应届“来舟高校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登记。
(二)选择在城镇其他社区落户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或投靠落户的,还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相关登记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后办理落户登记。
四、简化规范居住证申领手续
“来舟高校生”可凭毕业证书、在舟参保记录或劳动合同(已就业创业的相关证明)直接申领居住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并申领居住证的,应提供关系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各地接通知后立即传达至基层单位,认真抓好学习落实。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舟山市公安局
2018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