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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10/2020-198060
市司法局
2020-08-18
征集公告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8-1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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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现将《舟山市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8月25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580-2280857,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2号楼,联系人:纪京(由市卫计局供稿)。
舟山市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充实我市基层卫生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实施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工作旨在依托本市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师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一批具有本市户籍的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成为能中会西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到指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就业,逐步改变偏远渔农村地区基层医务人员紧缺和不稳定的现状,确保偏远渔农村地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医务人员为当地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
二、培养程序
(一)培养对象名额。原则上,每批培养名额不少于40名。具体名额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上报的需求进行统一分配。
(二)培养对象条件。培养对象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人愿意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热爱中医药事业,无不良或不诚信行为记录的本地户籍人员。现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编外人员、在部队从事卫生员工作的退伍军人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三)培养对象产生方式。原则上,培养对象为本行政村(社区)户籍人员,或所在乡镇(街道)户籍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全市需充实医务人员的偏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并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公告内容选定拟执业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向该机构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报名情况后报属地乡镇(街道)党委,由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全市推荐情况后通过选拔产生培养对象并与县(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对象和指定工作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确定中医师承人员。指导老师应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副主任中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老师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培养对象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师承关系合同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备案后,确定为中医师承人员。
(五)参加中医师承学习班。对确定的中医师承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举办中医师承人员学习班,统一理论授课。理论学习以外,中医师承人员通过连续跟师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3年后根据学习、跟师情况提出出师考核申请,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考核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六)师承人员执业要求。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师承人员,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市内医疗机构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通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行医资格,经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指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法从业。
(七)实行统一管理。培养对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到协议确定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定期考核。
三、政策保障
(一)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属地卫生健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落实政策保障,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逐一梳理人员培养需求,认真组织做好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强化需求精准性和人员稳定性。
(二)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指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通过考试后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入编考试单独组织实施,年龄、学历等要求可进一步放宽。
(三)对取得相应资格并在协议确定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其在中医师承培训班3年期间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在医疗机构1年试用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按不少于4.6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相关费用由培养人先行支付。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后补助总额的60%,服务满5年后补助剩余40%。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师带徒授业。根据带教学生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数,给予带教老师1万元/人的劳务补助,相关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不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额。
(五)培养对象跟师学习期间和实习期所在医疗机构应协助提供住宿、学习、生活等必要条件,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
(六)所有培养对象,均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和征信体系,实行个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
四、违约条款
(一)培养对象在参加培养起8年内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自行承担,不予签订聘用合同。
(二)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中途退出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到指定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均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
(三)通过考试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的培养对象,因个人原因离开定向岗位的,视为违约行为,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经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统一调配的除外。
(四)培养对象在培养和工作期间,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即视为违约,培养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收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培养对象因身患重病或服兵役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不视为违约。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涉及国家、省级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