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1/2020-176527
舟财行〔2020〕20号
市财政局
2020-08-09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2-2020-0009
发布时间:2020-08-1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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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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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21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委发[2019]3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4日
舟山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21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委发[2019]3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本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高职,下同)及相关事业单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品质、保障校园安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工作开展。其中各类学校教育专项规模,由市教育局在市本级教育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绩效目标和每年重点工作任务合理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项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等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教育局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经过三年努力,学前教育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形成学前教育发展“舟山模式”;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100%;“美丽学校”达标校比例为100%,优秀校比例为95%以上;普通高中分类特色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建设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管理实现深度融合;离岛学校师资来源质量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教育现代化的实施进度和实现程度居全省前列,教育现代化在“四个舟山”建设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市本级的各类学校及相关的事业单位,适当补助县(区)。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于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更新添置,重点用于扩大接纳能力需要。
(二)用于各类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环境改造等建设。
(三)用于各类学校信息化建设,包括校园网络改造、信息系统等。
(四)用于支持包括银龄计划在内的全市海岛教育质量提升。
(五)用于校园安全和学生饮用水服务保障。
(六)其他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育管理和提升办学质量相关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与第八条支持范围不相符合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和绩效考核,主要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教育局可视情建立项目储备库,按轻重缓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纳入项目储备库。具体项目申报由市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补助给县(区)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与县(区)教育发展挂钩的考核结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关任务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三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及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将绩效目标表(见附件)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在市级财政资金下达60天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9月底前全部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市本级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每年对各类学校教育专项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年度预算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跟踪,通过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形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市教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本级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07〕53号)《舟山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行〔2009〕50号)、《舟山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