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001008009005022/2020-146635
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10
规范性文件清理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8-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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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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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厅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环发﹝2020﹞10号),我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舟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2日印发的《舟山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修订)》(舟环发﹝2020﹞1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