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舟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的通告》的说明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2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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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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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及大型犬标准(不包括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
一、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1.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类;2.德国牧羊犬;3.罗威纳犬;4.圣伯纳犬;5.大丹犬;6.高加索山犬;7.伯恩山犬;8.阿富汗猎犬;9.牛头㹴;10.拳师犬;11.寻血猎犬;12.灵缇犬;13.美国斯塔福㹴;14.日本土佐犬;15.比特犬;16.杜高犬;17.意大利卡斯罗;18.威玛猎犬;19.英国马士提夫犬;20.菲拉·巴西里罗犬;21.纽芬兰犬;22.波音达猎犬;23.川东猎犬;24.荷兰毛狮犬;25.马洛昆斗牛犬;26.中亚牧羊犬;27.西班牙斗牛㹴;28.爱尔兰雪达犬;29.纽波利顿犬;30.比利牛斯獒犬;31.凯利蓝㹴;32.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以上犬只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
二、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标准。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
解读机关:舟山市公安局
解读人:顾警官
联系电话:0580-207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