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1-4期)

发布时间:2020-06-2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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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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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期)

根据福建省抽检,对抽样编号为PP19350000360250100的小墨鱼干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市南安水头店销售的来自标称“浙江裕子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墨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84,小墨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要求不得检出。

(二) 生产环节

2020年32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墨鱼干生产数量为40公斤,货值200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浙江裕子兴食品有限公司对该问题进行排查,分析原因为产品原料中残留导致。浙江裕子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414日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普处字【2020】第97号”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期)

根据浙江省抽检,对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16430105的梭子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集市中心柴和利销售的梭子蟹,镉(Cd)检出值为1.6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0.5 mg/kg的要求。当事人收到初检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镉(Cd) 检出值为0.64 mg/kg,该项目仍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二) 经营环节

2020年3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个体户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购进数量为1箱,共计10公斤,货值300元,全部销售完毕。经柴和利排查,怀疑是梭子蟹生活的海域受污染,导致梭子蟹中镉超标。当事人柴和利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相关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书编号为“舟市监普处字【2020】165号”的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2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期)

    根据浙江省抽检,对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16430104的梭子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乐业消费品综合市场虞军平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 检出值为1.9 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0.5 mg/kg要求。当事人收到初检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镉(以Cd计) 检出值为0.88 mg/kg,该项目仍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二) 经营环节

    2020年3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个体户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购进数量为1箱,共计7.5公斤,货值1350元,全部销售完毕。经虞军平排查,分析梭子蟹受海水污染可能比较大,导致镉超标。当事人虞军平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虞军平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梭子蟹”的乐业市场索证索票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期)

    根据浙江省抽检,对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16430338的牛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虹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一恒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克伦特罗检出值为6.14μg/kg,,该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要求,要求不得检出。当事人收到初检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克伦特罗检出值为10.4μg/kg,仍不符合要求。

    (二)销售环节

    经现场检查,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虹广场分公司购进该批次牛肉5公斤,货值4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经经营者排查,无法确认不合格牛肉的供货商,具体原因待后续查明。2020年5月18日,我局将此案移交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故我局不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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