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20/2020-135486

  • 文号:

    舟卫发〔2020〕45号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0-06-18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清理

  • 有效性:

    废止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58-2020-0007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8 17:0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浙江省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登记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

现制定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浙江省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登记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诊所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知性,强化准入监管的力度,特制定监管办法。

一、加强诊所备案的事中监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和《舟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关文件规定,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将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诊所备案标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办事大厅公布办事指南,公开备案标准和办事程序,明确准入条件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让办理结果有明确的预期。

二、加强诊所备案事后监管

1、完善医疗监管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2、定期对医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对诊所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

3、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4、加强对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对诊所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审核,重点审查诊所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诊所机构的动态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协调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依法终止医保协议。

5、强化惩戒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备案证件。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书。

6、建立诊所信用制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程度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同时,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并纳入个人诚信体系,通报至信用浙江平台。

7、强化社会监管。将诊所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反映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加强督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组织,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审批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推进诊所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督查检查。要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管程序,进一步规范诊所设置审批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行。

3、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督查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助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效。

本监管办法自发文之日一个月后实施。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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