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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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20/2020-13483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6-11
采纳情况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6-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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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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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浙江省自贸试验区范围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执业登记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委起草了《浙江自贸试验区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反馈意见(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反馈至我委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陶永军;联系电话:0580-2283539)。
截至2020年6月11日,无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