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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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实施,以及做好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定了《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主要涉及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浙卫发〔2019〕57号)。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2020年4月,我委起草了《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征求了委机关处室、各县区卫健局、直属单位意见建议。针对各地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形成《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2020年4月7日至16日,通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要求和标准,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浙卫发〔2019〕57号)及其配套的《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二)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相应自由裁量标准前,其自由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舟山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相应的省级自由裁量标准后,按照省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