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76524

  • 文号:

    舟财社〔2020〕2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3-3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20-0008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17:1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26日

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吸引并发挥医学人才的作用,促进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和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医药卫生科技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学重点学科项目,是经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科技局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科技厅等部门批准创建,集中人才、技术、基础条件方面的优势,在本领域业务发展中起到主导和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医学学科建设项目。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是经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立项,能够提高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市建设支撑作用显著,具有先进技术、广阔应用前景、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项目。医药卫生科技奖励项目,是经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年度优秀医学科研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医药卫生科技计划和医药卫生科技奖励项目专项资金,是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市医学重点学科创建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A类)、市医药卫生科技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及市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市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市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医学优秀论文奖、市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等科研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应该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市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由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申请创建或立项的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或作者本人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学科、项目立项和奖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市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接评定。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评审、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申报、配套与项目实施工作,按规定使用好专项资金,并配合做好项目的验收、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建设周期核定经费补助总额,一次性拨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下拨到位。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项目的建设进度,确定补助项目数量(国家级、省(厅)级重点学科(专科)数量不限)。建设期内每个项目每年度的补助限额原则上确定为: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40万元;

(二)省(厅)级重点学科(专科)10万元;

(三)市级重点学科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经费配套,成果突出并予以推广应用的不少于5万元;

(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支撑学科4万元/年、优势学科3万元/年、市县(区)共建学科(含扶持学科)2万元/年;

(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4万元/项、市医药卫生科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A类3万元/项、市医药卫生科技优秀青年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和市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成果推广项目)4万元/项;

(六)医药卫生科技奖励金额按照《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获补助医学重点学科所在单位须按1:3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获补助的科研项目所在单位须按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奖励项目各单位自行制定配套政策。财政补助资金和单位配套资金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实行统筹使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验收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补助方案拨付给项目申请(或所在)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以及试验室科研的开展;

(二)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培训进修、相关学术交流、研究成果刊发等(不含人才引进);

(三)医学科研成果及适宜技术的应用推广及规范化管理等;

(四)项目论证、评审、鉴定、验收等支出;

(五)对创建业绩突出学科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补助额度15%以内);

(六)奖励资金可由获奖学科、项目组或个人自行支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科研奖励项目除外,后文项目均不含科研奖励项目)应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明确项目总负责人(由单位领导担任)、项目具体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及效益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获补助学科、专科及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建设成效进行全程追踪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能按计划完成目标或经费使用不当、单位配套不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该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市财政局收回该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项目单位内审机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和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社〔2014〕1号)同时废止。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