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0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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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12年5月,根据《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我市制定了《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在每轮促进就业政策调整后,自行配套相应的申报办法,资金管理办法仍然基本适用。2019年7月,省财政厅、人社厅重新制订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废止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虽然原办法仍然基本适用,但在内容衔接上已经有所改变,同时随着近几年国家关于创业就业政策的不断出台及更新,我市的《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也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社〔2012〕3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主要有几方面的变化:
一是调整资金名称,省办法将资金名称定为“就业补助资金”,我市原办法的名称为“促进就业资金”,通过本次调整与省政策衔接一致。
二是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将原办法的使用范围十项,调整为新办法的两大类共九项。取消了“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费用补贴”三项补贴;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入“岗位补贴”;新增“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三项补贴;调整一项补贴内容,即“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是强化了资金的使用绩效要求,对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