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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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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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鹌鹑蛋,现将抽样编号为NCP20150102002740163的不合格鹌鹑蛋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勾山消费品综合市场内夏凤珠销售的鹌鹑蛋,氟苯尼考含量为1.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2020年10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夏凤珠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测同一批次鹌鹑蛋。经查明,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从普陀区沈家门於某处以12元/kg的价格通过上门送货的方式购入含氟苯尼考的鹌鹑蛋5kg,现金方式支付进货款60元。后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以17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至8月底全部售出(包括样品数量)。9月25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止,上述批次鹌鹑蛋的销售额85元,涉案货值金额8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含氟苯尼考的鹌鹑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违法销售的不合格鹌鹑蛋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少,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编号为“舟市监新处〔2020〕16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6000元;以上各项处罚合计金额6025元(陆仟零贰拾伍圆整)。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