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2/2020-179602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0-01-09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个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9 09:2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工伤处

舟人社发〔2019〕1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继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统筹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分别进行下调,于2020年2月起调整到位。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以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进行下调,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费率的,按一类行业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实际缴费比例。

 

附件:浙人社发〔2019〕2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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