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19-124010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19-08-0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审批事项审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03 09:4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土地规划预留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项目建设方案等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建工作机构

 成立局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审批事项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政策法规处、调查登记局、开发利用处、空间规划处、详细规划处、用途管制处、耕保修复处、海域海岛处、总督察办公室、地质矿产处、林业处、征地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审查事项

 (一) 市级土地规划预留指标使用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

 2.项目重要性、必要性审查;是否纳入项目库或具备纳入项目库条件;

 3.是否列入年度供地计划或可作为年度供地计划补充项目。

 (二)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

 1.项目重要性、必要性审查;是否纳入项目库或具备纳入项目库条件;

 2.是否列入年度供地计划或可作为年度供地计划补充项目;

 3.是否符合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条件;

 4.项目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可落实;

 5.项目涉及前期政策处理是否已基本完成或是否可按期完成;

 6.项目是否涉及违法用地;

 7.涉及林地的是否已着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涉及海洋、岸线的是否具备使用条件。

 (三)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1. 与各类空间规划符合、衔接程度;

 2.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

 3.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要求;

 4.是否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原则。

 (四) 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1.文本深度方面,严格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相关深度要求及篇章设置顺序,按《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编制总平面图;

 2.规划技术指标方面,核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各项数据,必须严格遵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3.总平面图设计方面,审查空间布局、设施配建、出入口设置、交通组织及停车设置、消防设计、竖向设计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对建筑平面设计、立面设计、绿地景观设计做出引导性建议。

 三、落实审查责任

 (一)对市级土地规划预留指标使用

 1.用途管制处就上述审查事项中(1)、(2)提出审查意见;

 2.开发利用处就事项中(3)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

 1.用途管制处就上述审查事项中(1)、(3)提出审查意见;

 2.开发利用处就事项中(2)提出审查意见;

 3.耕保修复处就事项中(4)提出审查意见;

 4.征地所就事项中(5)提出审查意见;

 5.总督察办就事项中(6)提出审查意见;

 6.林业处就事项中(7)提出审查意见;

 7.海域海岛处就事项中(8)提出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1.空间规划处、详细规划处、用途管制处、林业处、海域海岛处、地质矿产处就事项中(1)、(2)提出审查意见(涉及某项资源管理事项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

 2.开发利用处、耕保修复处就事项中(3)、(4)提出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用途管制处牵头,会同详细规划处、开发利用处共同提出审查意见。

 四、理顺审查程序

 (一) 使用市级土地规划预留指标、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查

 1.拟使用指标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理由根据上述审查内容作出详细说明;

 2.用途管制处负责受理申请;

 3.对于市级土地利用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在局办公 OA 中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 OA 中予以明确(时限 2 天);

 4.用途管制处汇总意见后,若原则同意的,在局办公 OA 请示各相关分管领导。用途管制处汇总意见后,报局长审定;

 5.审定结果以局办公 OA 发文通知申请单位;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城市分批次报批同时报市政府领导审阅。

 (二)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1. 用途管制处负责受理申请;

 2.在局办公 OA 中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 OA 中给出反馈意见(时限 2 天);

 3.用途管制处汇总意见后,若原则同意的,在局办公 OA 请示相关分管领导。用途管制处汇总意见后,报局长审定。

 (三) 建设方案审查

 1.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用途管制处予以受理;

 2.用途管制处在局办公 OA 中征求详细规划处、开发利用处意见,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 OA 中予以明确(时限 2 天)(涉及海洋、岸线等资源利用的建设方案征求相关处室意见);

 3.用途管制处综合处室意见,形成部门审查意见;

 4.召开方案评审会议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5.用途管制处综合评审会征集各意见后形成最终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局长审定;对重要节点、重要建筑等,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先向市相关领导汇报,经原则同意后,由用途管制处牵头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附件:《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审批事项审查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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