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19-118645

  • 文号:

    舟财办〔2019〕19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19-08-1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废止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9-0002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中介业务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4 17:2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财政局中介业务委托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3日

舟山市财政局中介业务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财政局审计、绩效评价、决算审核等中介业务委托管理行为,营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机构服务氛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从事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是指舟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公开选聘一批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和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建立备选库,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市财政局的审计、绩效评价、决算审核等委托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委托管理,是指市财政局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或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时,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机构选择和业务委托行为。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聘管理

第五条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资格准入方式产生。

第六条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和省级相关发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依法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信誉;

(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四)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所承担相关项目未出现重大问题或不良记录。

第七条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第八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二至三年,到期后重新选聘;建立备选库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有单独成立党组织且党员比例较高的,党组织或党员获得县(区)级以上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或其他相应荣誉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退出备选库,且本轮有效期内不得进入备选库:

(一)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泄露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秘密的;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四)委托单位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

(一)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预算绩效目标重点评审、协助财政国资监督检查;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三)国有企业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审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专项审计、国有企业公务消费专项审计;

(四)对专项债券发行提供财务审计及法律意见服务;

(五)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项检查;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由于委托业务类别不同,中介机构备选库采用分类管理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从事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预算绩效目标重点评审、协助财政国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审计、国有企业专项审计、专项债券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从事专项债券发行、提供财务意见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四)从事评估机构专项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建立中介机构入库数量控制制度。根据第十二条所列类别,分别设置一定的入库控制数。若有效投标人达不到入库控制数,则有效投标人均为中标入围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超过入库控制数,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评分依次排序,截取至控制数为止;若有入库单位由于第十条所列情形退出备选库的,参照政府采购评分依次排序递补,以满足入库控制数。

第三章 中介业务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选聘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备选库名单并依次排序后,各类委托中介业务原则上按受理时间顺序分别从各自备选库名单中第一名开始依次循环分配。

第十五条为确保委托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秘密、时间紧急或与已委托业务有较大关联性、技术特别复杂、专业及要求特殊的项目,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可不按上述分配方式实施委托。

第十六条入库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按本规定分配的委托工作,否则视为放弃有效期内所有中介业务。如存在回避事项、技术人员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承担中介服务工作的,应在接收业务资料前提交书面说明,以便另行安排。

回避事项是指中介机构与委托业务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的,以及属于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回避情况。出现以上回避情况的,不影响回避中介机构该轮次的受委托资格,将该轮次的下一个中介项目(应为无回避情况及资质范围限定情况)后补分配给已回避中介机构,而当前项目分配给下一位排序的中介机构。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与委托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相关人员应予以回避。确因技术人员不足无法按规定分配的,经委托单位同意,视为放弃本轮次委托业务。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根据业务委托项目的工作量大小等具体情况,并参考同类项目以前年度的委托费用等因素集体商议确定询价原则,对拟委托中介机构的报价进行二次询价,二次询价的结果不得高于该中介机构的初次报价。二次询价结果报请局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同意,最终确定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委托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二次询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询价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务,其委托和监督管理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业务委托合同由委托单位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四章 委托业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对于入库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分为动态管理、项目验收和质量抽查等方式。

(一)动态管理。重点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以便及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验收。依据项目规定要求进行全面评审项目,对未达到委托要求、未能说明或未查清的事项,要求中介机构重新收集或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修改专项报告;

(三)质量抽查。不定期地对委托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抽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委托项目,市财政局将依法进行严肃整改处理,以确保委托项目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对经检查发现执业程序及项目质量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扣减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规定追溯期内,经查实委托项目结果情况严重不实的,受理中介机构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取消其进入下一轮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选聘委托管理的人员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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