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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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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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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7月23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印发了《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管理办法》背景

自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批复以来,我市以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为加快东北亚保税油加注中心建设,我局大胆尝试求突破,提出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白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建立了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和保税燃料油跨港供应管理新模式。上述创新制度和模式突破了相关法规要求,被国务院列入复制推广内容,对浙江自贸区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释放了改革红利。

2018年,交通运输部将为船舶提供燃料服务由港口经营许可转为备案事项后,原省港航局根据我省港口实际,编制了《备案服务指南》,允许保税油供应企业期租船舶从事供应服务,为“白名单”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备案服务指南》同时要求,使用船舶为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的,应当具备与供应服务相适应的船舶;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交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者与船舶经营人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船舶期租合同复印件一份,但未对船舶做具体的要求。

基于“白名单”制度这一创新制度,从合法合规经营和加强行业监管的角度,我局认为有必要形成规范性文件,出台专门的船用保税燃料油供应管理办法,规范保税油供应行为,维护保税油供应市场秩序。

二、《管理办法》内容

本《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质管理、作业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册在舟山行政区域内船用燃料油供应企业的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对相关名词作了解释,明确本办法所指船用燃料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保税油。

三是明确了保税油供应企业的资质要求和“白名单”船舶的纳入条件。

四是从供油船舶的设施设备、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负责人配备、外锚地作业船舶吨位、作业档案及质量流量计安装等方面对供油作业的管理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时,也从船舶隐患排查、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是明确了所在地港航分局和市局的职责分工、推进信用管理的要求和“白名单”船舶的退出机制。

三、《管理办法》意义

一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保税油供应船舶“白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了供油船舶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助于保税油供应企业选择管理水平更高、质量更好的船舶从事供应服务。

二是从资质管理和作业管理对供应企业和供应船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保税油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助于提升舟山保税油供应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从建立健全保税油供应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层面,有助于我局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口〔2019〕9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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