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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舟价[2006]7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分类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以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发[2002]3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分类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分类条件标准表
附件二: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分类收费标准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舟山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5月16日印发
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分类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定价行为,力求公正、公开、公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发[2002]331号)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舟山市、县(区)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基本依据。本办法所指普通病房含带卫生间和不带卫生间病房。普通病房床位费划分为三类:一类为一般病房床位费;二类为中档病房床位费;三类为高档特需病房床位费。
第三条 普通病房床位费价格管理形式。一类一般病房和二类中档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三类高档特需病房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病房床位条件和数量必须经同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医院应合理设置床位类型,做到既能满足高收入层次病人的需求,又能保护低收入层次病人的利益,并按以下比例控制各类床位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类病房床位数一般不低于核定床位数的50%;二类中档病房床位数一般不高于核定床位数的40%,三类高档特需病房床位数控制在核定床位数的10%以内。三级医疗机构一类病房床位数一般不低于核定床位数的45%;二类中档病房床位数一般不高于核定床位数的45%,三类高档特需病房床位数控制在核定床位数的10%以内。各医疗机构如突破二类、三类病房床位数比例,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中档病房按表列低限标准再下浮10%以内核定具体床位费标准。
第五条 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贯彻“以运行成本为基础,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医院改善病房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病房床位费包含房屋及设备设施折旧,维修(护)费,病房水电费,大病历费,一日清单费,消毒费,清卫费,护工费,病人服装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管理费等费用。医院不得在床位费以外向病人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第七条 医院病房按房屋结构、装饰及面积、房内设备设施、病房服务要求、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三个类别,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一《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分类条件标准表》、以及附表二《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分类收费标准表》。
第八条 医院应按规定在病房内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及生活用品。对病房达不到规定面积及少配或多配设备设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床位费具体标准时,酌情核减或增加标准。
一、面积差价。带卫生间分类病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规定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类、二类病房每房每日分别核减1元、2元;
二、设备设施差价。病房必须按规定配备设备、设施及用品。对多配或少配的,应酌情增、减设备、设施差价,具体每房每日每间为:彩色电视机2元、衣柜1元;二类病房应供而未供(含减少供应时间)使用管道热水的,每床日核减5元。
第九条 病房使用空调时,医院可在床位费外向病人收取空调取暧、降温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 病房床位费计算以天为单位,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不论上午、下午、晚上入院和出院,入院的当天算一天,出院的当天不计算天数。
第十一条 病房床位费价格管理及申报核准程序。市本级各医院及各县(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内设卫生间的二类病房床位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准。其中市本级各医院直接报市物价局核准;县(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报当地物价局,再由县(区)物价局审查后报市物价局核准。县(区)一级及以下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上报县(区)物价局,由县(区)物价局根据附表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准。
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病房床位费均为最高价,各医院可向下浮动。
第十二条 医院经审核批准开设三类高档特需病房,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由需方自愿选择。
第十三条 各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收费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管理员。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和居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5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
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床位分类条件标准表
一、一类一般病房(含设卫生间和不设卫生间病房)
(一)房屋结构、装饰及面积
房屋结构为砖混或砖木结构,一般涂料或瓷砖装饰,采光通风好,单人或双人设卫生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其中卫生间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不设卫生间的不少于18平方米。
(二)病房设施设备
配有普通病床、床头柜、床垫、棉褥、棉被(或毯子)、床单、枕芯、枕套、凉席、病人服装、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方凳、热水瓶等用品。
(三)卫生及服务要求
卫生条件好,病房内每天专人打扫。有卫生间的每天必须清洗消毒,每天定时送开水到病房,安全保卫制度落实。
二、二类中档病房
(一)房屋结构、装饰及面积
房屋框架或砖混两级以上,内墙乳胶漆或其它装饰材料,中央空调或分体式空调,系统呼叫、中心吸氧、中心吸引设施、每间单人、双人、三人或四人并具有独立卫生间,地面为中档木地板、高级地砖或塑胶地板。单人或双人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3平方米,其中卫生间不少于3平方米。
(二)病房设施设备
病房内有高级手摇床或电动床,床垫、棉褥、棉被(或毯子)、床单、枕芯、枕套、凉席等床上用品齐全,21英寸以上彩电、衣柜、床头柜、餐桌、病人服装。卫生间每天定时供应热水6小时以上,具有洗涤台面,洗面池、墙镜以及抽水马桶,排气装置等设施。
(三)卫生及服务要求
卫生条件好,病房内每天专人打扫,卫生间每天清洗消毒,每天定时送开水到病房,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有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规章制度。
三、三类高档特需用病房
(一)房屋结构、装饰及面积
房屋框架或砖混结构,内墙高级乳胶漆或其它高级装饰材料,中央空调或分体式空调,消防报警系统,地面为高级木地板或塑胶地板,有系统呼叫、中心吸氧、中心吸引设施,每间具有独立卫生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3平方米,其中卫生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病房有明显的特需标志。
(二)病房设施设备
病房内配有高级组合家具,高级电动床,床垫、棉褥、棉被(或毯子)、床单、枕芯、枕套、凉席等床上用品齐全,25英寸以上彩电,高级沙发、茶几、餐桌、冰箱、病人服装。卫生间每天24小时供应热水,配有高级大理石洗涤台面,洗面池、墙镜以及高级抽水马桶,排气装置等设施。
(三)卫生及服务要求
卫生条件好,病房内清洁无尘,经常性打扫室内卫生,卫生间每天清洗消毒,不间断供应开水,服务人员随叫随到,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有优质服务内容承诺和有关规章制度。
附表二:
舟山市医院普通病房分类收费标准表
一、设卫生间病房分类标准
单位:元 / 床·日
类别 | 单人间 | 双人间 | 三人间 | 四人间 |
三类高档特需病房 | 备案 | 备案 | / | / |
二类中档病房 | 50--60 | 35--45 | 25--35 | 20--25 |
一类一般病房 | 30--35 | 25--30 | 20--25 | 15--20 |
二、一类不设卫生间一般病房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 床·日
单人间 | 双人间 | 三人间 | 四人间 | 五人间 | 六人以上 |
25 | 20 | 17 | 15 | 13 | 11 |
备注:
1、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中心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包括留观床)、婴儿床、走廊加床、因患者要求提供给陪客躺椅以及传染病房和使用气垫床在同类病房加收金额都按省级权限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因治疗需要或假出院期间需要保留床位的,按同类床位减半计收,但不再收诊疗费。
3、不设卫生间的一般病房床位费为上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