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18-126708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8-03-3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发改委(统计局)谈心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3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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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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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委(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委(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

(二)党组书记对委(局)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委(局)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各处室和属(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谈心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三)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由党组书记进行,也可委托驻委纪检组组长进行;

2.对各处室和属(管)单位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党组书记进行,也可以由分管领导进行;

3.对各处室和属(管)单位其他同志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也可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

(四)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

1.平时谈话;

2.任前谈话;

3.岗前谈话;

4.提醒谈话;

5.警示谈话;

6.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

1.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进行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调整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外派挂职锻炼、基层帮扶、支援建设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形式。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机关纪委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机关纪委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机关纪委或驻委纪检组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机关纪委或驻委纪检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四、其他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要列出谈话清单。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由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原则上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分管领导对处室(单位)负责人,处室(单位)负责人对处室(单位)其他同志每年进行1—2次平时谈话,并记录在谈心谈话记录本上,做好痕迹管理。

(七)党支部书记、支委对所在支部党员的谈心谈话按党员谈心谈话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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