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18-118644

  • 文号:

    舟财预执〔2018〕9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18-12-0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废止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8-0003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6 17:2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公款存放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要求,结合《舟山市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15134,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增加招投标公告发布媒介。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均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舟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舟山市财政局网上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系统”发布。

(二)进一步完善综合评定办法。市财政局根据具有参与资格银行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服务水平和利率水平等方面综合指标计算评定年度投标限额。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包括政府考评结果、贷款余额、贷款新增额、存贷比、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评结果、处置不良贷款、总部位置、新设立年限、政策和重点事业补偿性存款等因素;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综合评定办法和各参与银行年度投标限额在“舟山市财政局网上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系统”上公开

(三)成立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成立舟山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重大事项,形成公款存放管理合力

(四)签订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市财政局与参与银行分别签订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防范公款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一)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市财政局须要求公款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市财政局及其他公款存放主体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公款存放与市财政局及其他公款存放主体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二)明确未遵守廉政承诺责任凡发现并经核实公款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公款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公款存放主体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款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确保加强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对本级公款存放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

本通知自2019年1月3日起执行,《暂行办法》中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舟山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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