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3/2016-134842
舟土资发〔2016〕25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06-29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规范性文件
废止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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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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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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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海洋与渔业(农林与海洋渔业)局,新城国土分局,产业集聚区国土分局:
现将《舟山市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6月29日
舟山市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联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及土地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填海造地方式使用本市管辖的海域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采用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市、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海域使用权出让人为市、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投标者同时取得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买人同时取得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挂牌者同时取得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地,以及同一宗海、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使用者,应当通过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联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编制。
(一)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分别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海洋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编制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二)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宗海图、土地使用条件、宗地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格式、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工作日,下同),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海、宗地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位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方向、面积、使用年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三)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投标、竞买保证金;
(七)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八)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联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出让标底、底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标底、底价综合确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二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宗海、宗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联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联合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招标人按照联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联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投标价最高者为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联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起叫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五条 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联合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联合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主持人在联合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有效期限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中标或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填海海域使用通过海洋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在交地完成后,方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出让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应当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报政府有关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