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24019

  • 文号:

    舟财产业〔2016〕25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4 14:3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市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11日

附件

舟山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的精神,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的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二)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补助。

二、补助的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1.单位和个人用户在本市购买、上牌且运行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3.单位用户是指在舟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4.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舟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二)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5.充换电设施项目补助必须符合《舟山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内容条件。

(三)其他条件

6.非在舟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舟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7.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8.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办公室提出推广申请,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

三、补助的标准

(一)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具体标准是: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给予3万元补助,续航里程100-150公里的给予1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3.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列入《我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对共用和公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不含土地)按实际投资额酌情给予5%-10%的补助。

(三)对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由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的当年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审核,并结合财政资金统筹安排,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由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并向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舟山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检测机构(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由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向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舟山市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资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充换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补助。

由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在每年年末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投入资金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要求补助申请报告;

3.实际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助资金按季申请,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按年申请,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补助每年一次,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经信委审查,经办公室最终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二)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配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助资金。

(三)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在舟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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