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7/2016-135906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16-10-08 00:00:0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明确部分退役军人落户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8 00:0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各县(区)安置办、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复员干部(以下简称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现将退役军人落户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退役军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安置地(安置单位)所在县(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所地落户,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在租赁住宅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还需符合相关规定。

  二、退役军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安置地(安置单位)所在县(区)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安置办所在社区集体户、安置单位集体户、安置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或具有安置单位、安置办所在社区家庭户的亲朋好友家庭户中挂靠落户,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三、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原籍安置的,可在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含应征入伍大学生入学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并登记为原户口性质。

  四、自愿复员干部且自愿回农村者,可在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并登记为原户口性质;其他复员干部回原籍安置的,可在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退役军人办理落户登记后,拟跨县(区)或户口管辖区迁移户口的,应按照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

  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其所选择的单位(即公布的单位)所在地为安置地;县(区)是指四县(区)及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新城管委会;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所。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安置办会同市公安局解释。

请各地接通知后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通知精神。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打消退役军人的疑虑;要按照退役军人意愿,正确填写《申报户口联系单》;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工作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舟山市公安局

                                  201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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