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24015

  • 文号:

    舟财采监〔2015〕5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5-0004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0 14:3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我们制定了《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竞价系统主要是为了解决小额的标准、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采购问题,按我市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要求,提供规范、便捷的电子采购平台。

二、市本级网上竞价系统从9月1日起试运行,先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网上竞价活动;系统运行成熟后,市招投标中心将为各单位提供系统的业务操作培训,并由各单位直接在网上竞价系统中发布采购需求、确认成交结果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应当发挥采购主体意识,建立网上竞价采购经办和审核相分离的内控制度,理顺内部与采购工作相关的财务、业务、使用等各部门关系,确保网上竞价采购过程正常进行。

附件: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2015年9月6日

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增强采购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舟山市招标投标网的网上竞价平台,发布竞价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电子报价、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网上竞价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组织发起,依据规则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舟山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依据规程为采购人提供合规性审核服务,包括竞价需求、竞价结果的审核,及废标、质疑、履约纠纷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已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标准、通用货物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已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管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资格审核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六条 网上竞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有效竞争的原则,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凡属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规定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范围的,应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八条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竞价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选择确认: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二)报价相同时,报价时间先的排序在前。

第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选择确认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网上竞价可以提出建议品牌,且建议品牌仅供参考,其他品牌产品符合要求的(一般指技术规格相同、性能相当)也可参与竞价。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手段操控价格,排挤竞价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网上竞价经办和审核相分离的内控制度,分设采购经办岗和采购审核岗。

第十三条 适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申报采购预算确认书(或采购计划)时,在“采购方式”栏中选择或注明为“网上竞价”,报财政部门确认。采购计划的主要信息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接到“网上竞价”系统中。

第十四条 采购人登入“网上竞价”系统,选择已经批准的网上竞价采购计划,按规定填写网上竞价需求、上传相关技术参数等资料后,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采购。采购信息经招投标中心审核后,自动生成竞价采购公告。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的采购需求应本着有利于竞争的原则,保证供应商在符合需求的情况下,平等参与竞价。

(一)采购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中明确提出。但不得对供应商提出注册地、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要求。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得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生产厂商(或总代)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或相似意思表达。

(三)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供应商参与的要求,并明确服务时间、服务方式。

(四)采购需求中的交货期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竞价需求公告发布后,采购人调整、修改、变更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给招投标中心,重新发布需求公告。

供应商对竞价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并生成竞价项目的结果公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说明有关情况理由:

(一)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竞价供应商均不符合要求,取消竞价;

(三)非主观原因取消采购任务的。

其中,对于因专业技术需求不满足而选择非报价最低供应商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因故放弃成交时,应向采购人提交说明。采购人可选择报价次之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将说明反馈至招投标中心,重新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网上确认《网上竞价采购合同》、交货确认、验收确认等工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凭证包括采购预算确认书(或采购计划)、《网上竞价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三章供应商的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注册的网上竞价供应商登入舟山市招标投标网“网上竞价”系统,认真阅读理解网上竞价相关规则和要求,选择参与竞价。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竞价公告及相关技术服务需求等,详细了解项目相关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提交报价、技术和服务响应方案等,在线参与网上竞价。在竞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并重新提交报价和响应文件。

采购需求中有资质要求的,应同时上传相关资质文件。资质文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中对产品的质保、维保须由供应商承担的,要求有本地销售和服务要求的,应提供本地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本地供应商除外)。

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应当包括: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协议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当地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上传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内容未实质性响应需求的(包括资质、技术、服务需求);

(二)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完整文件或无法辨认的;

(三)全部报价高于市场价的;

(四)恶意报价,串通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五)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并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交货前提下进行竞价。在竞价截止时间后不得退出竞价。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对竞价选择结果和理由有异议需质疑的,可在系统中向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投标中心应督促采购人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按规定签订《网上竞价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供货时,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在网上完成送货确认,并按竞价需求和响应承诺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采购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中将责任推诿至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的维修站点。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履约完毕后,应及时在网上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人确认完成验收。

第四章    招投标中心的操作管理

第三十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和信息保密工作;负责采购人注册管理、供应商注册审核、供应商库建设管理、评价,及系统培训、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应根据网上竞价系统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设置审核岗位、提高审核时效、制订网上竞价操作规程、供应商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中心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竞价需求 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应在采购人确认竞价结果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

第三十三条 特定情形下,采购人委托招投标中心组织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竞价公告发布、竞价结果确认等按现行项目委托的相关规定办理,竞价结果通知采购人。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招投标中心应终止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采购单位依法提出终止采购活动的;

(二)网上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竞价活动无法及时进行的;

(三)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活动取消的。

第五章    履约管理和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实际履约内容与竞价响应承诺要求存在差异的,除及时要求履约供应商整改要求外,应当在网上据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现采购人违反竞价需求标准,擅自提高供货标准或额外要求增加供货数量、服务内容的,除及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外,应当在网上据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中心对采购人、供应商反映的履约情况和履约纠纷记录在案,并及时组织协调或约谈相关当事人处理,招投标中心处理未成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服务等实际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挂钩。

第三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可对市招投标中心网上竞价系统的相关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据实向采购人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反映,也可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在网上竞价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招投标中心按参与网上竞价的承诺、供应商库管理办法等,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供应商评价档案、网上曝光、暂停和取消网上竞价资格等。涉及违法行为的,提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二)在竞价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原因,拒不履行合同;

(三)与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其他竞价供应商;

(四)未按承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向采购人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六)发生恶意报价、串通报价、提供虚假材料报价的;

(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使用“网上竞价”系统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其他货物和服务,并自行负责采购全过程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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