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其中,《通知》明确的各报送事项,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提前完成。
根据《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舟山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以进一步加强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附件:舟山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发展,制定出台了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政策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指全省各级、各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要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别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同时由各地政府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报财政部审核后,再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统一权限,规范管理。今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制订权限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切实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三)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长效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订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四、具体安排
(一)分类填报情况表。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各市、县(市、区)清理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部门清理情况直接报省财政厅。
(二)组织验收。各设区市政府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所辖县(市、区)政府上报的清理方案,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设区市政府对县(市、区)的验收工作,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省对设区市的验收工作,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报送清理报告。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各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含清理情况表),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本级清理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部门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要及时总结我省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辖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各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紧制订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如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1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