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2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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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要求

三、目标任务

四、参保范围

五、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年缴(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年缴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参保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六、个人账户

七、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原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的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参保人员可选择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舟政发〔(四)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将老农保参保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基金管理和监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强化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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