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0/2014-121505

  • 文号:

    舟司发〔2014〕30号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14-08-22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1-2014-0001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县(区)司法局行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职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2 09:3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各县(区)司法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将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委托各县(区)司法局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登记;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合法、效能和权责一致原则,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制定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委托职能工作的顺利落实。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注册及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于办结后5日内报本局备案。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舟山市司法局

2014年8月20日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县(区)司法局行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职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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