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一轮市区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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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政发〔2014〕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加快推进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新一轮市区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重点原则。完善土地出让金市级统筹机制,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

  (二)统筹兼顾原则。充分兼顾市与两区、功能区的利益关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三)简便易行原则。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

  1.市本级及两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市按出让面积1万元/亩统筹,建立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定海(不含金塘功能区)、普陀(不含六横功能区、东港开发区)、新城功能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市按收入总额的14%统筹。经市政府批准的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区域涉及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市不统筹,专项用于旧城改造。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金塘、六横等经济功能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市不统筹,专项用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

  3.东港开发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市按45万元/亩统筹(含1万元/亩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4.勾山街道划入新城区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划入新城功能区,参照新城功能区政策执行。勾山街道划入东港开发区区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参照普陀区政策执行。

  5.土地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产生的利息、土地出让金延迟缴纳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市与区(包括功能区)按4:6分成。

  (二)各项基金(费)分成办法。

  1.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定海、普陀两区计提的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除上缴省外,其余返回两区。两区计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省返回比例返回两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造地改田等建设任务由两区承担。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由谁负责,资金归谁”的原则分配。

  3.补充耕地指标成本回收款。按补充耕地“责任由谁负责,资金归谁”的原则分配。

  4.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定海、普陀两区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区按7:3分成。

  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定海、普陀两区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除上交中央、省外,市统筹35%,其余返回两区。

  6.教育资金。定海、普陀两区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额返回给两区。

  7.廉租住房保障金。按廉租住房“由谁建设,资金归谁”的原则分配。

  8.六横大桥建设资金。六横镇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另按工业性质用地3万元/亩,商业、住宅性质用地15万元/亩,提取建立六横大桥建设资金。

  9.原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的城市配套建设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菜篮子”建设资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今后不再提取。

  10.从经市政府批准的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区域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各项基金(费),除上交中央、省外,全额返回两区。

  1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金的计提,根据省要求分别按出让金收入总额的2%控制。两区、功能区应做好土地成本总量控制工作。

  三、时限与其他事项

  (一)2014年1月1日起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实行期限为2014-2016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变化的,则相关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二)普陀山区域土地出让收益及计提的各项基金(费)属市级收入,朱家尖区域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另行制定。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区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改革的重要性,从新区建设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总结完善,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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