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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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舟山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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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发〔201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开发建设步伐,保障集聚区管委会日常运行、招商引资等工作开展,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统一管理、分别核算、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集聚区块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工委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的意见(暂行)》(浙舟新党发〔2013〕1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新一轮集聚区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聚区财政体制适用范围和收入范围
(一)适用范围。集聚区财政体制适用范围为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本岛分区,不包括集聚区内其他区块。
(二)收入范围。集聚区地方财政收入为市地税局直属一、二分局和市国税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在集聚区范围征收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收入。教育费附加不参与分成。
二、集聚区财政体制结算办法
(一)收入基数。以2013年集聚区(指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本岛分区)地方财政收入9729万元为基数。
(二)收入返还办法。按照“核定基数,分档返还”的原则,从2014年起,集聚区地方财政收入环比增长在30%(含)以上的,按收入全额返还集聚区管委会;环比增长在20%(含)以上30%以下的,按环比增量收入的80%部分加上年收入数返还集聚区管委会;环比增长在20%以下的,按环比增量收入的70%部分加上年收入数返还集聚区管委会;环比出现下降的,按当年收入实绩数的80%部分返还集聚区管委会。集聚区范围内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市与区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三)支出范围界定。集聚区管委会的体制结算收入,主要用于保障集聚区管委会的正常运行,包括集聚区管委会机构正常运行、综保区日常运行、辖区内的基本建设和管理维护经费、增强投融资能力、招商引资及扶持培育企业优惠政策的兑现等支出。
三、时限与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实行期限为2014 -2021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财政体制的通知》(舟政办函〔2013〕5号)同时废止。
(二)期间如遇上级政府财政体制变化、税收分成比例调整或市政府重大决策等原因,对本体制影响较大的,本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