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24010

  • 文号:

    舟财采监〔2014〕2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4-0003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政府
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02 14:3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审批服务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包括提交、接收响应文件,下同)、评标(包括谈判、询价及确定成交供应商,下同)现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据、责任明确、有错必纠、应对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局、市审招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监督。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对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应委派本单位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出席评审现场,对本单位派遣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及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以直接监督为主,也可采取间接监督的办法。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在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直接参与现场监督的方式;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人员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的方式。

对市本级重点采购项目、有较大影响的民生项目及采购金额300万(含)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对评审现场采取直接监督。

第二章 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标(包括采购响应,下同)截止日之前,采购组织机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依法组建评审小组,办理评审专家抽取或推荐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开标、评标工作方案,落实开标、评标所需工作场地、办公设施,明确主持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

(三)准备开标、评审所需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开标、评审所需相关表格和工作底稿、与会人员《签到表》(附件1);

(四)按采购文件规定,做好供应商网上登记注册相关信息的审核审查工作

(五)做好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校核并登记入账;

(六)其他需要事先做好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截止日当天,在开标之前,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作人员达到会场并检查会场布置情况,并开启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包括评审现场);

(二)组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以及供应商签到;

(三)收受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登记;

(四)核查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五)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验证供应商代表出示的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

(六)工作人员向主持人报告供应商、评审小组、监督等相关人员出席情况;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开标会议由采购组织机构主持,邀请采购单位和投标供应商派代表参加。

除非采购文件无效条款中明确列明,否则不得以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不影响采购结果。

第十条  开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顺序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和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请供应商签署《声明书》(附件2),对有无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予以确认;

(四)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检查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五)按各投标人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资信/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送评标室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六)资信/商务、技术评标期间,供应商可以退场离开,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安排继续留在现场的供应商休息等候;

(七)资信/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由主持人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开标,唱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内容(投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以及采购组织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

(九)记录人做开标记录(附件3), 开标记录应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

(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第十一条  供应商代表认为开标过程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发现开标记录与采购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异议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审小组评审确认;供应商异议不成立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

开标时,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是否有效应提交评审小组判断,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得在开标现场对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作出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工作人员组织评审专家在《签到表》上签到,并验证评审专家身份证明;

(二)主持人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公布响应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情形;

(三)组织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签订《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附件4),明确评审纪律及要求;

(四)组织关闭评审小组成员的通讯工具,并集中保管;

(五)向评审小组书面陈述评审所需要关注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单位关心的重点事项、评审应予注意的内容,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采购响应供应商;

(六)组织推荐评审小组组长。

(七)工作人员对评审小组的评价或打分结果进行复核和汇总,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当提示评审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独立评审:

(一)评审小组组长召集评审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统一评审口径,布置具体评审工作。评审成员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以及其他应当了解和熟悉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对采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澄清有关问题。评审小组对采购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清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并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供应商澄清内容应当以评审小组的书面通知为准,评审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变动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当场或另行告知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并以谈判记录或采购响应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因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条件决定是否参加下一轮谈判,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此对该供应商作出惩罚性措施。

(五)比较和评价。评审小组成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资格预审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给予评价或打分。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其中,竞争性谈判中如有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应按变动后的要求进行评价。

(六)评审小组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对于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评审小组对拟推荐的第一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提出资格后审意见

对资格后审认定供应商资格不符合条件、以及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七)评审小组撰写评审报告(附件5)。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审小组成员。但由于评审专家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另行抽取并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专家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采购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封存可以采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锁关闭并加贴封条的方法。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私下接触采购响应的供应商;

(二)收受采购响应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修改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干预或者影响评审工作;

(五)向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意向;

(六)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七)暗示或者诱导采购响应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

(八)向外透露采购相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情况;

(九)协商评分;

(十)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十一)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的遵纪情况、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附件6),并向市审招委反馈。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保留六十天以上。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进入市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开评标活动的,录音录像由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保留。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保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评审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审招委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评审现场的监督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审招委和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招委和各采购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工作。参加现场监督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四)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相关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除下列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现场:

(一)采购组织机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评审小组成员;

(三)供应商代表(限开标或询标、谈判等);

(四)受邀的公证人员;

(五)财政、监察、审招委、采购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允许参加开标、评标现场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现场全体成员应着装整洁并统一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分为: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四类。

第二十四条  评审现场全体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审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现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自觉关闭随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向现场监督人员或主持人报告后,在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联系;

  (三)对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不得影响、诱导、左右评审专家正常的评审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六) 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如果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必须经监督人员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主要针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评审小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控是否开启,通讯工具是否关闭或统一保管,有无违规使用情况;

(四)是否宣布开标、评标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并组织签署相关书面声明和承诺;

(五)开标、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六)评审现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或第二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七)工作人员有无对评价、打分结果进行复核、校对并按规定处理;

(八)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真实地记述现场情况。

(九)中标(成交)结果是否超过采购预算,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组织机构、评审小组、供应商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对拒不改正,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市审招委报告,并就有关情况在监督意见表(附件7)记录。

对部分应在开标前办理但因故未能办理的事项,如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经监督人员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开展评审活动,相关手续事后补办。

第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填写监督意见表,对现场监督发现的情况予以记录。监督意见表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材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当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当现场向市审招委报告,由市审招委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三年以内暂停评审资格直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至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当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勒令离开评审现场,并应当现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按不良行为予以诚信扣分;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予评审小组成员、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可以取消其监督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工作;

(二)在监督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干涉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评审工作有关情况的;

(五)以监督人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

(六)在本规定监督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移送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评审现场签到表

2.投标声明书

3.开标记录

4.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5.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报告

6.评标专家考核表(政府采购)

          7.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意见表

附件1

___________签到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签到时间

备注










































































































注:本表适用于供应商、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签到

附件2

投标声明书

采购组织机构名称):

本人代表就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编号:),郑重声明如下:

一、现已清楚知道本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情况,与之不存在投资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如有,请如实说明)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XX单位开标记录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项目名称:                                                开标地点:

序号

供应商

技术、资信分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供货期(服务项目则为团队负责人)

投标保证金

投标声明

备注

供应商

签名确认

1







2







3







4







5







主持人:                 记录人:            唱标人:              监督人:

附件4

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组织机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舟山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编号:)评审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评审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现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注:《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情形包括: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2、近三年内与参加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3、已参与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的咨询和论证工作;4、与响应供应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单位与响应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5、个人或家庭与采购项目供应商之间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6、与供应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利害关系。

五、如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报告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

2、采购内容:

3、项目编号:

4、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号:

5、采购预算金额:

6、采购方式:

7、采购代理机构:

8、发布公告时间:

9、公告发布网站:

10、投标截止时间:

11、获取或购买采购文件单位情况:

12、投标单位情况:

(来源:口发布公告、口随机抽取、口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

二、评审小组组成

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组建评审小组,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其中评标专家   人  采购人代表   人,分别如下: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手机

成员身份


























2、评审小组成员均签署《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自律承诺书》,并核对成员身份。

3、评审小组其他情况说明: (如评审小组成员有无迟到、早退、申请回避、临时替换等情况,如有,则具体写明相关时间情况)。      

三、开标记录

1、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并签署《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表》。

2、开标会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其中未参加开标会议。

3、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采购人代表:。

4、开标时,按后到先开原则进行开标,核对投标人代表身份。

5、开标记录如下:详见开标记录表。

6、开标会其他情况说明: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适用招标方式),报价最低(适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具体评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评标办法”。

五、评标情况及说明:

1、资格审查情况说明:

2、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

3、无效标及原因:

4、澄清有关问题:

5、比较和评价:

6、供应商得分排序表

序号

投标供应商

投标报价

商务得分

资信技术得分

最终得分

排序






















7、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根据本次评审小组的评审和推荐:推荐理由(按得分从高到低/报价从低到高)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评审小组成员签字:

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监督人签字:

附件6

舟山市招投标评标专家考核表(政府采购)

专家姓名


所属专业


单    位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评标室


考核内容

扣除分值

扣分原因


违反评标区通讯工具使用规定,扣5分


参加评标迟到15分钟以上的,扣2分,超过30分钟的扣5分


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后不能正常出席评标工作,未在通知要求到达时间前15分钟通知市招投标中心的,扣5分


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扣10分


项目复评,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的,扣10分


发现招标文件设置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条款未提出疑议,扣5分


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不按评标办法打分,扣5分


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评审有不正常现象,不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报告,扣5分


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提交的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扣5分


评标结果经复核,或被质疑、投诉,证实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扣10分

合    计








被考核专家(签名):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签名):

招标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意见表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采购类型


是否委托代理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方式


采购文件编号


监督内容

1

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是□否□

(情况说明)

2

评审小组组成是否合法

是□否□


3

监控是否开启

是□否□


4

通讯工具关闭、保管及特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


5

是否宣布开、评标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并组织签署相关书面声明和承诺

是□否□


6

开、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文件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是□否□


7

评审小组成员有无影响独立公正履职的行为

是□否□


8

现场其他人员是否存在诱导、左右评审活动的行为

是□否□


9

工作人员有无对评价、打分结果进行复核、校对并按规定处理

是□否□


10

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真实地记述现场情况

是□否□


11

中标(成交)结果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是□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监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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