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1/2020-124038
舟财企〔2013〕42号
市财政局
2020-06-0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ZJLC12-2013-0004
发布时间:2013-09-0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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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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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3〕25号)的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舟山市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5日
舟山市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着力保障船舶工业健康发展,推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现代化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基地,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3〕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培育、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强和市县(区)联动、共同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舟山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从事船舶工业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扶持龙头企业。
1.从2013年--2015年,根据确定的龙头企业当年上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额度,对造船、海工装备制造和船配企业予以100%奖励,对修船企业予以80%奖励。
2.从2013年--2015年,根据确定的龙头企业当年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对上年缴纳“三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培育特色优势企业。
从2013年--2015年,根据确定的特色优势企业当年上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额度,对船配企业予以100%奖励,对造船和海工装备制造企业予以80%奖励,对修船企业予以60%奖励。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确定的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在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方面添置设施设备器材等,且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支持产业创新。
1.鼓励企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 万元、 30 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经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3.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船舶工业设计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发展船配制造业。
1.对规模以上且船配产品销售收入占比50%以上的船舶配套企业,当年缴纳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上年缴纳三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予享受。
2.鼓励船舶企业采购本地制造的船配产品,对当年采购本地船配产品总额达到1500万元(含15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2500万元、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的修造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关联企业产品采购除外,大型船体分段不计。
3.对本地船配企业与世界知名船配企业合作,经认定,一次性给予 30万元的奖励;对收购世界知名船配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0 万元的奖励。
4.对船配企业的船配产品首次通过二家以上中外知名船级社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大型物流企业投资兴建船用物资材料加工配送中心,对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根据投资强度、地方财政贡献等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补助。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三年内根据并购重组企业“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
(七)促进企业转产。
对船舶企业利用原厂址发展先进制造业,经工业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在其土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提高容积率的,按当年该企业原有生产设备评估值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完全退出和一批需要搬迁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予以补偿。
(八)其他支持范围及一事一议。
1.经市政府确定的用于船舶工业的其他项目。
2.对龙头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兼并重组项目等,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船舶工业扶持资金,实行市与县(区)联动、共同支持的原则。涉及到按地方经济贡献额度奖励的政策兑现资金,按照税收归属地,由市、县(区)财政各自承担;按定额或比例补助的政策兑现资金,市与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船舶工业确定的扶持方向,下发当年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单位均可申报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企业会计年报;
3.项目实施报告及申请表;
4.项目有关技术创新证明材料、纳税情况证明、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数字财政受益对象(企业)信息统计表等资料;
5.其他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三)县(区)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到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属申请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四)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扶持方向,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项目申请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各县(区)切块补助资金,并将切块补助资金计划预先下达给各县(区)财政部门。
(五)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根据预先下达的切块补助资金计划和向市有部门申报的项目,分配和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下拨给各项目申请单位。同时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附相应的拨款凭证,正式行文将预下计划资金安排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审核。
(六)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根据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预下计划资金安排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经审核,及时下拨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县(区)不及时上报资金安排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市财政将不予下拨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同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
(二)经批准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缴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对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设立财务科目单独核算。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第九条 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享受。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6年底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