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24039

  • 文号:

    舟财企〔2013〕41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1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失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3-0006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5 14:4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菜篮子”办公室,市属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满足城乡居民对“菜篮子”产品的消费需求,保障供应,稳定物价,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1〕44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菜篮子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2〕119号)精神,特制定《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1〕44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菜篮子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2〕119号)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菜篮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壮大“菜篮子”基地生产能力、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和提升“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以及从事“菜篮子”产品供应的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平公正、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依法监督,效率优先、绩效考评的原则。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菜篮子”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审批通过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生产建设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建设蔬菜生产基地的,按《舟山市“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舟财农〔2013〕1号)执行。

(二)建设蔬菜钢质大棚的,按照当年印发的市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实施意见执行。

(三)蔬菜基地建设生态补偿,对列入市级蔬菜基地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经检查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参加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级无公害生猪畜牧场,年底根据市畜牧业协会提供的保险清单和保险单据,公母猪每头补助4元、商品猪每头补助2.5元。

(五)对市级蔬菜基地所在乡镇(街道)配备的专职农药残留检测人员工资报酬,给予每个乡镇(街道)0.8万元的补助。

(六)对市级生猪种畜场建设和良种引种适当给予补助。

(七)鼓励引入蔬菜新品种、新农药和蔬菜生产新设备。按照市场和生产需求,对推广、试种、试用各种名、特、优、稀蔬菜新品种和新农药及喷滴管、性诱剂、防虫网等新设备的市级蔬菜基地,适当给予补助。

(八)对生产建设方面尚需补助的其他项目酌情给予补助。

第六条  流通体系建设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培育流通主体补助。对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对力争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的鲜活农产品流通重点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投资额适当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建设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的菜篮子商品生产企业,根据投资额适当给予补助,每一实施主体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设和改造一定规模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包括企业分店总和)以上的超市、平价供应店等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点的单位,根据投资额适当给予补助,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生鲜超市改造建设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市“菜篮子”办公室年度建设计划的其他零售网点建设,按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三)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建设补助。对运用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配送、销售菜篮子商品的企业,根据菜篮子电子商务等服务平台研发及设施建设投入、促销及品牌宣传经费等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并发布菜篮子商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以及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的菜篮子工程基地、重点市场、行业重点龙头企业,根据设施设备投资额适当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推进产销对接补助。对与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机关、学校、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以及在城区建立直供直销门店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设施配置、交通运输、宣传促销等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储备及应急供应、惠民供应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菜篮子”商品储备补助。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从保障应急供应出发,对由市“菜篮子”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一定程序确定的“菜篮子”商品储备企业,按照核定的储备品种、规模和补贴标准给予“菜篮子”商品储备补贴。

(二)应急调运补助。根据市“菜篮子”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储备调运计划,对运输费用和调运商品耗损及储备成本经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平价供应补助。重要节日、菜价异常波动时实施的“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根据市“菜篮子”办公室下达的平价供应通知和供应清单,对平价供应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补贴。

第八条  食品安全检测、监管体系建设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使用无公害农药补助。对本岛列入市级蔬菜生产基地的夏季蔬菜生产,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基地夏季蔬菜种植计划,由市“菜篮子”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给予无公害农药使用补助。

(二)食品安全检测设施设备补助。对生产、流通、市场环节配备、更新农产品检测设施的市级“菜篮子”工程基地,按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使用检测试剂试纸补助。对供应全市指定目录(目录另制定)农残检测试剂、试纸的企业,经核实后按供应成本和合理利润给予补助

(四)其他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助。对采取筛选、过滤、防疫处理农产品原料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企业,根据投资额和处理数量,经核实研究后给予适当补助,每一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其他方面补助

(一)惠民供应补助。对惠民供应方面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相应补助。

(二)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相应补助。

(三)考核奖励补助。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考核奖励办法,对市“菜篮子”工程基地、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给予奖励,建立完善考核奖励机制。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原则上一年申报两次。

(二)对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但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其申报程序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投资和主要情况,预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效果评价等;

(二)《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

(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设备配备、设施建设补助的,应提供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下同)、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重点项目建设补助需提供立项批复。

2.申请流通供应项目补助的,市场平价供应补贴需提供平价供应通知书、平价供应销售记录凭证;产销对接项目补助需提供经费支出凭证、产销对接(或采购)协议书(复印件盖章)、配送(供货)记录;直供直销补助需提供本年度及上年度销售报表、现场图片和有效凭证;交通运输补助需提供交通运输协议或运输成本支出有效凭证。

3.申请企业做大做强补助的,除提供设备配备、设施建设补助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本年度及上年度的经营报表等证明材料。

4.申请引进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和培训补助的,引进培育推广优良品种补助需提供优良品种认定结论、培育推广数量及销售记录;培训经费补助需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费用清单、经费支出有效凭证、培训现场图片。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

第十二条  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承办单位向属地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对蔬菜基地建设、蔬菜钢质大棚建设、蔬菜基地建设生态补偿等补助项目的申报补助程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有资质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补贴项目台账、销售台账,并按时报送市“菜篮子”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上述补贴范围及标准如有调整,另行商定公布。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菜篮子”办公室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和验收,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菜篮子”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资金申报时不得以少报多或弄虚作假。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个别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菜篮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舟财商〔2005〕2号)予以废止。

附件: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报日期: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地址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申请补助额


项目主要内容(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效果评价等):

县(区)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注:1.本表一式二份按规定报送。

    2.企业申请2个以上项目的,须按项目逐项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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