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24005

  • 文号:

    舟财采监〔2013〕6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6-0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无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2013-0005

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2 14:3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2282602、2282519。

舟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舟山监管分局

舟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附件:

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舟山政府采购网或舟山市招标投标网上注册登记入库,并取得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的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采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中小企业取得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开展市本级“政采融资”试点的银行,应当为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在试点前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并签订“政采融资”试点合作协议。

第五条  “政采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扶持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鼓励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市级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注册审查和扩容增量,加强供应商诚信考核。

市财政局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各银行要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推进信贷方式转变的有关精神,切实改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原则,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方面的倾斜政策。单次政采融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中小企业,应取得第三方资信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各银行应根据基层支行的中小企业贷款绩效、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下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授信审批权限,对以信用贷款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单位,在经济资本配置方面适当倾斜。并应优化信贷流程,对供应商成功提交的贷款申请,从申请时点起,相关银行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同时,要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订单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第九条  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银行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也可将政府采购合同与供应商其他供货合同等结合,实行捆绑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实行捆绑融资的项目,如融资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增信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有效分散风险。专业担保机构由相关银行和供应商按自愿协商选择的方式确定。同时,相关银行应积极创新增信方式,将试点产品与本行原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产品相结合,创新融资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产品组合服务。

第十条  供应商申请“政采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向提出申请的供应商提供“政采融资”服务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采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采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为我市中小企业办理“政采融资”提供方便,签订合同时不得无故拒绝中标供应商提出“政采融资”要求,并配合供应商办理“政采融资”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有意向开展市本级“政采融资”试点的银行首先向市财政局提交开展试点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承诺。

各相关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开发的融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与供应商诚信指数挂钩,以鼓励供应商积极参与“政采融资”。

(二)市财政局对相关银行提出的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必要时会同舟山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对符合上述原则要求,经审查同意其试点的,签订合作协议,并将该银行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金额)在舟山政府采购网及舟山市招投投标网“政采融资”栏目予以展示。

(三)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可根据试点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供应商实际申请“政采融资”贷款时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申请一次。

(四)供应商一旦获得经采购代理机构签证、并经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向“政采融资”签约银行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右上角标注“用于政采融资”字样(纸质合同),在合同付款条款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内网)系统上线单位还应在采购合同备案模块中上传正式采购合同的扫描件,并在“采购合同”备案页面选项中选择“中小企业融资合同”。

(五)相关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融资”的供应商及经市财政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核,自行认定供应商信用并复核合同中本行名称及收款账号,加盖“已审核”字样标记。审核无误后,银行和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独立承担借贷风险,凭借款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六)  “政采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已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指定的收款银行(即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供应商及时足额归还贷款,促使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应按以上规定,加强对纳入其管理的采购单位的资金支付审核。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项目验收,按合同约定的融资银行和付款帐号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推迟采购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采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十六条  参加“政采融资”的相关银行收到供应商政采融资申请经审核无特殊原因不同意放款,或合同履行中无合同约定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供应商可向市财政局反映。市财政局经查实后可取消其“政采融资”试点银行资格。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县(区)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实施细则或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后30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舟山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采融资)

操作流程

一、办理融资流程图

另选银行或补正材料再次申请

③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②银行初审后发放授信额度证明

①中标供应商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④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同并鉴证

二、办理融资流程说明

①中标供应商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发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向市级“政采融资”签约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②银行初审后发放融资额度证明

相关银行收到中标供应商的融资申请后,查验中标通知书,进行资格预审,出具《“政采融资”授信额度证明》(格式附后)。

③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向采购人申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将用于“政采融资”,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凭《授信额度证明》在合同右上角标注“用于政采购融资”,在合同付款条款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供应商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

④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同并鉴证。

供应商持合同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审查,代理机构审查中标内容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内容、金额、合同关键条款等)是否一致,审核无误的加盖“合同鉴证”章(或公章)。

⑤财政局合同备案

供应商协同采购人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进行合同备案,经审查后签署“已备案”并加盖部门印章。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已上线单位需先到财政进行纸质备案后,再在网上发起备案,上传合同扫描件,并在备案模块页面选项是否“中小企业融资合同”中选择“是”。

⑥银行审核

受理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融资”的供应商及经代理机构审查鉴证、财政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核,自行认定供应商信用,自行复核合同中本行名称及收款账号,加盖“已审核”字样标记。经审核不同意告知原因或通知补正资料,便于供应商补全资料或另行选择银行融资。另行选择银行融资应和采购人补签合同,注明新的融资银行及在该行的账户,到代理机构审查、财政备案后再行向相关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⑦同意发放贷款

审核无误后,银行和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贷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独立承担借贷风险,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⑧采购人申请国库支付或自行支付

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在本次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验收或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合格后,填写《舟山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将资金支付(包括采购单位从基本帐户、基建专户等的资金支付)到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

⑨银行收回贷款

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从供应商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回贷款。

“政采融资”政府采购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收款账号需要变更,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政采融资”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经融资银行和采购人审核同意(盖章)并确认新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收款账号,由供应商、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附件,报市财政局采监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政采融资”授信额度证明

根据《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的规定,XXX公司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XXXXXX]向我行申请“政采融资”信用融资业务。我行经审查同意给予XXX公司“政采融资”授信额度金额为XXX万元。

特此证明!

XX银行舟山分行

年月日

特别声明:本授信证明仅在办理签订“政采融资”合同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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