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1/2020-124027
舟财行〔2013〕37号
市财政局
2020-06-0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ZJLC12-2013-0002
发布时间:2013-08-2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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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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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根据舟政发〔2012〕55号《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8日
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排污权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和《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舟政发〔201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所缴纳的费用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政府性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排污权使用收入使用和管理,应贯彻“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排污权使用收入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排污权使用收入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管理高效。
第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
(一)排污权储备资金;
(二)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三)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
(五)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七条排污权使用收入的使用,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收入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政府对于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有富余的排污权指标以及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关停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资金。排污权储备资金的规模根据当年的排污权使用收入征收情况和使用需求安排。
第九条 排污权使用收入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恪守诚信;
(2)申报项目须符合舟山市生态市建设规划、舟山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规划、舟山市环境保护规划、舟山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舟山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或能确保落实项目所需的其余配套资金;
(4)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十条 排污权使用收入资金申请程序:
符合排污权使用收入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在市本级排污权使用收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在县(区)排污权使用收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由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初审后,共同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资金原则上每年五月申报一次。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1)《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预期绩效分析;
(3)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经费预算与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有关材料;
(4)已申请并安排使用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还应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排污权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审批: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年度环境保护、污染减排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共同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审定补助项目和金额,并及时将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资金转拨到县(区)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需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故终止,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视情作出收缴或调整用途处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执行管理,项目资金年终有结余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政有关制度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排污权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的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上报同级财政、环保部门,县(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条例给予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项目资金;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无故拖延拨付项目资金;
(五)不按规定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文号:
申请时间:
附件2:
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项目申报表
实施单位(盖章)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依据 | 起止年限 | |||||||||||
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式(万元) | 累计已经完成投资(万元) | |||||||||||
本年度投资计划(万元) | 申请支持资金(万元) | |||||||||||
项目简介 (200字以内,未尽事项见项目介绍书) | ||||||||||||
项目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200字以内,未尽事项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预期绩效评价报告) | ||||||||||||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意见、盖章) 年月日 | 县(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意见、盖章) 年月日 | |||||||||